浙江杭州,男子趁办公室没人,跑到女同事工位干那事,结束后把喷出来的液体放入女同事保温杯,女同事发现后报警处理,警方调查锁定犯罪男子,本想悄悄抓人,要求该公司领导不准提前告知男子,谁料,公司领导为了面子,竟偷偷告知男子,并让他主动自首,还要求女子撤案,女子火了,觉得公司不尊重她,提出辞职后,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17060元。法院最终这么判。 2014年5月5号早上,小红打开保温杯想要喝水,突然她闻到一股难闻的腥味,瞬间让她觉得想呕。 小红有种不好的预感,那味道有点像男人那个地方的液体。 为了证实自己的想法,她又把保温杯靠近鼻子再次闻了闻,确定那味道就是从她保温杯里传来的。 小红懵了,这是怎么回事,难不成有人往自己被子里放东西了,想到这,小红吓了一跳,这太离谱了。 她赶紧把保温杯拿到光线最亮的地方,然后往里瞧,这不看不要紧,一看,简直把她给气炸了,那东西白白的,黏糊糊的,基本确定就是男人那地方的液体。 小红越想越气,直接把这个事告诉公司主管陈某,陈某不可置信地看着小红,他怎么也没想到,竟然有人干这种事,他拿来小红的保温杯往里一看,真的把他给惊到了。 陈某让小红赶紧报警处理,他觉得这简直是丢公司的脸,太坏了。 次日,小红拿着保温杯上派出所报警,警方很快跟随小红来到公司,并调取了那些天的监控视频。 警方经过调查,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他们为了不惊动张某,就告诉公司领导,不准提前告知张某,由他们直接审问、悄悄抓人。 可张某所属的部门领导马某知道后,坐不住了,整个公司那么大,偏偏就他们部门出这档事,他觉得马某丢部门也丢他的脸。 为了挽回面子,马某提前告知张某,说警方已经查出他干的那点破事,让他主动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马某做完这些后,转身又打电话给小红,好声好气地劝小红说,让她看在自己的面子上放过张某,主动把案子撤了,他会私自处理张某。 但小红没有同意马某的要求,不过张某还是主动去派出所自首了。 他跟警方承认自己一时糊涂,趁办公区没人的时候,3次偷偷跑到小红的工位做了不雅行为,事后把喷出来的液体放到小红杯子里。 6月11日,公安局调查认定,张某的相关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依法对他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也决定辞退张某。 可小红觉得,自己受了张某的精神伤害,而公司的领导马某却帮着嫌疑人,还要求她撤案,更是雪上加霜。 2014年6月23日小红辞职,要求公司赔偿17060元经济补偿,公司同意辞职但拒绝赔钱。 事后,小红申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了,之后又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红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辞职,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个事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张某趁办公室无人,三次到女同事工位实施不雅行为并将体液倒入其保温杯,不仅严重侵犯小红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更破坏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办公环境,完全符合“扰乱企业秩序”的情形。 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精准契合该法条的适用标准,既惩戒了个人违法行为,也维护了企业办公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本案中,法院驳回小红诉求的核心在于,张某的侵权系个人恶意行为,并非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致。 公司主管得知情况后立即要求报警,已履行基本管理职责,部门领导马某的违规通风报信行为系个人操作,不能等同于公司整体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小红的主张缺乏符合该法条的事实依据,法院判决既遵循法条严谨性,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劳动保护义务的界定边界。 这起事件看得人既愤怒又心寒。张某的行为不仅是道德沦丧,更对同事造成了毁灭性的精神伤害,职场本是谋生的场所,却成了滋生恶意的温床,实在令人不齿。 更让人失望的是部门领导马某,为了所谓的“面子”罔顾受害者感受,通风报信、劝人撤案,完全背离了管理者应有的公正与担当,无疑是在受害者的伤口上撒盐。 文明职场从不是一句空话,它需要每个人守住道德底线,不做伤害他人的事;需要管理者拎清是非,把员工的尊严和安全放在首位;更需要企业扛起责任,筑牢守护员工的防线。 愿这起事件能化作一记警钟,让尊重成为职场共识,让温暖取代恶意。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