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国家修改《刑法》,精神病人杀人照样负刑责,不打折扣! 《刑法》对精神病人

天马踏飞鸟过 2025-11-19 01:29:26

希望国家修改《刑法》,精神病人杀人照样负刑责,不打折扣! 《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如此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法律明显对精神病人有着特殊的关怀和人道主义,然而对于社会和被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成都27岁女子被精神病人杀害案”让人痛心: 2024年6月,四川成都,27岁的留日返乡女子在家门口,被同小区35岁的梁某某持刀捅刺10刀身亡。凶手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作案前带刀预谋、行凶思路清晰。 2025年案件开庭时,被害女子的外婆在法庭外崩溃痛哭,反复哭喊“我只要凶手死”…… 这个案子引爆“精神病人故意杀人能否判死刑”的争论——家属和很多网友都认为,凶手作案时具备认知能力,不应以精神病为“免死牌”。 精神病是非常复杂的医学问题,是大脑意识中的东西。可以时而糊涂时而清醒,时而微疯时而大疯特疯,也可以装疯卖傻……即使司法鉴定都难以百分之百确认——判定的标准本身就存在自由操作空间,现实中更有凶手“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装发病”,利用鉴定模糊性逃避惩罚。 但是《刑法》中的规定是清晰无误的,这就证明事实和法律之间并不能充分吻合。 不少“精神病人”给他人带来家破人亡的灾祸,却因“精神病人”身份未被追责或者说追全责。被害者承受痛心又无可奈何。 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刑法》,故意杀人案中,“精神病人一律追究刑责绝不宽恕”——无论作案时是否处于发病期,司法鉴定仅作为量刑参考,而非免责的依据;唯有不涉人命的案件,才视情节另作考量,因为人命关天啊。 这跟“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实是一样的。为什么醉酒犯罪也要追究刑责?这是因为没人能知道你到底醉没醉、醉到什么程度。 1、精神病人不一定就“糊涂”——有些患者比正常人还精,骗不了,带不走。杀人时心里清楚,知道杀人犯法仍然为之,甚至有预谋,这种恶行,没理由轻饶。 2、“精神病”不能是“免死金牌”——免死导致有人装疯躲死刑。一旦规定精神病人照样可以判死刑就能堵住这个漏洞,坏人就钻不了空子。 3、需要给被害者家属的交代——杀人案是性质最恶劣的案子,受害者家属承受着失去亲人的痛苦,重罚凶手才能慰藉他们,不让他们喊冤无门。“杀人偿命”是最大众的公道认知。 4、倒逼监护人、相关部门管控精神病患者。某些地方精神卫生资源不足,单靠强制医疗管不住,重罚能让家属和部门更上心,从源头减少恶性案件。 5、对精神病人的宽恕要有下限,不能因为他们有病,就无视他们践踏无辜人命,不能把“可从轻”变成“必从轻”。越是无底线宽恕,越是意味着无辜者的安全未获尊重。 6、法律优先呵护无辜之人,对精神病人的宽恕,不能以无辜者的生命作为代价。 呼吁修改法律,并不是对杀人的精神病人不人道,而是对“故意杀人”恶行不纵容——既守住公道、呵护无辜者、避免恶人钻空子,还要堵住司法和管理上的漏洞。法律的人道主义,既要关怀特殊群体,更要守护无辜者的生命权——当两者冲突时生命权至高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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