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朱女士跟丈夫在2019年结婚,结婚一年之后,二人在2020年共同购买了一套

芹姐说法 2025-11-15 17:40:53

濮阳,朱女士跟丈夫在2019年结婚,结婚一年之后,二人在2020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主要是留着孩子上学用。当年付完首付,每个月需要还款2000多元。本来以为有了小家,日子会越来越好,2024年5月份的时候,家中却发生巨大变故:朱女士的丈夫出车祸去世。 红星新闻11月14日报道了这则新闻。丈夫去世之后,今年9月份朱女士准备去办理房产证,但是却遭到了公公婆婆的阻挠,他们并不愿意将房产过户给儿媳妇,主要害怕她再嫁。 2019年,朱女士跟丈夫结婚,二人婚前没有买房;婚后一年,2020年时,朱女士跟丈夫共同购入一套房产,首付16万,贷款30万,每个月还贷2000元,一共需要还贷20年。 有了孩子、有了房子,本来生活非常幸福,但是,2024年5月份的时候,噩耗传来。 朱女士的公公打来电话:“快点来医院,孩子爸爸没了。”当时朱女士就感觉天要塌了,这是什么情况?老天爷在跟自己开玩笑吗? 赶到医院才知道,丈夫出车祸离世。这一年来,朱女士浑浑噩噩,一直没有从丈夫离世的悲痛里走出来。一直到今年9月份,之前跟丈夫一起购买的房产证可以办下来, 谁知道,这成为她跟公公婆婆的新矛盾 从购房开始,每期的房贷都是朱女士在还。其中有三期,是公公婆婆帮忙还的。这套房子属于朱女士的婚后房产,本来公公婆婆无权插手,但是现在却站出来,不肯将房产给过户到朱女士名下。 婆婆这边的意思是:“你还年轻,以后肯定要嫁人。你要是嫁人了,这套房子肯定会分给他人。这是我儿子辛辛苦苦积攒的钱买下来的,我们不能让这份血汗白白流失。” 而朱女士则表示:“嫁人与否,这是我的权利。另外,你们想要这套房也可以,把之前我还贷的钱还给我,以后的房贷,你们俩自己还。” 但是面对这套方案,公公婆婆哑口无言,一时间不肯接受,他俩表示,确实没有这个能力来偿还房贷。 这时,朱女士又提出另外一个方案:“那就把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房贷我继续偿还,以后房子留给两个孩子。” 对于这个方案,朱女士的公公婆婆还是不依。看来,两位老人家又不想要把房子过户给儿媳妇,又要儿媳妇继续还贷款。这样的态度,试问谁肯答应呢? 朱女士也请教过专业人员,根据指导可知,这套房子不管是在谁的名下,以后想要留给两个孩子,就可以无条件去办理过户手续。签订好书面协议,以后都归两个孩子,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对此,公公婆婆也终于松口了,跟朱女士签订了协议,同意将这套房子给过户到朱女士名下,并且约定好,要保护好两个孩子的权益。 1.夫妻俩婚后购买的房产,过户时公公婆婆来阻拦,不肯在房产证上写儿媳的名字,这种做法应该如何判定呢? 根据《民典法》规定,房产如果是婚后购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儿媳依法享有权益,任何人阻拦都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效力。 由法律规定可知,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是登记在丈夫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原则上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公公婆婆加以阻拦,在法律上并不能直接否定儿媳妇对于这套房子的共有权。 2.朱女士婚后购入房产,一直都是朱女士在还贷,公公婆婆帮忙还了3期,他们有权要求朱女士放弃落户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后购入的房产,属于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的取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公婆婆如果垫付3期还款,依照法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并非借款,这笔出资并不赋予他们对于房产的任何权利。 由此可知,公公婆婆并非房产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共同还款人,他们跟房产的落户权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由于房产是婚后购入,这套房子的产权归属,就应该由配偶朱女士所有。 基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公公婆婆没有任何权利要求朱女士放弃落户,朱女士可以依法合理的享有房子的归属权。如果三期贷款是争论点,朱女士可以将款项还给两位老人。 争来争去,公公婆婆也就是想要保障两个孙子的合法权益,而朱女士也做好了准备,这套房子就是要留给两个孩子,所以双方利益可以协商一致,最终也解决了问题。 看完这则案例之后,大家都作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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