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城堡法则吧 记得有城堡法则,但是害怕说错了,专门查了查。这是英美法系的法律

绮闲言 2025-11-14 00:35:09

说说城堡法则吧 记得有城堡法则,但是害怕说错了,专门查了查。这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即是说“一个人的家是他的城堡”。 英美法系如此,不知道我国的法律是否也有类似的规定呢。今天看到的案例,让我意识到,这个法则的重要性。 11月13日,山西长治“狗咬人引发的血案”一审开庭。按照媒体的介绍,大概是这样的。申某儿子外出,被路边栓着的郭家狗咬伤,随后将狗摔死。 申某妻子报警,但对方未配合前往派出所处理。晚上,郭某妻子带2人,砸申家玻璃并踹开大门。 后面郭某与2个女儿也到申家理论。双方扭打,申某拿起窗台上的刀,胡挥乱刺,伤郭家4人,其中郭某死亡。 郭某死亡鉴定,被人用单刃锐器多次捅刺,致左股动脉离断大出血,失血过多死亡。 到此,申家某被按照故意伤害罪,提前公诉的。不过,据说,申某律师是按照“正当防卫”辩护的。 法律问题,咱们不好说,自有公诉人与律师,依据证据进行说理,而法官会以法律、按事实做出相应的判决。 在这里,我只是想从普通人角度来说说。狗咬伤人,这是事实。而摔死狗,就有点过了。不过,能够报警,请警察处理,也算是合适处理。 不知道为啥,郭家不愿意到派出所,配合警方处理,而是自己解决。显然,不配合警方,自行解决就意味着矛盾升级。 从郭家人到申家“理论”,就可以看出,郭家是仗着人多势众,想去为狗讨说法。晚上,郭某妻子与2人,砸玻璃踹门,随后郭某和2女儿也去了。 6个人闯入申家,申家就申某和妻女,没说申某儿子是否也在家。砸玻璃,踹门,这就是妥妥的“土匪”行径。 而在家里的申某全家,此时就应该自我防卫。毕竟,这是申某的家,属于申某全家的“私有领域”。外人不经邀请,成伙闯入,非奸即盗。 对这些“土匪”,申某家“无需履行避让义务”,同时,当申某家人感到生命受到威胁时,完全就可以使用致命武力在内的手段反应。 要是郭某不死亡,这郭某家多人被刺伤,那完全就是非法闯入,妥妥违反“城堡法则”,受伤是活该自找的。 只是郭某死亡,且多次被捅刺致左股动脉离断出血,这就问题严重,或者说复杂化了。尤其“多次捅刺”左股,或许,这就是当地检方以故意伤害公诉的理由所在。 问题是,申某捅刺的是“左股动脉”,绝对不是奔着杀人去的,而是“地众我寡”情况下的“胡挥乱刺”。 郭某家人多,申某不用刀,根本赶不走,或许会受到伤害。砸玻璃,踹门,6个人,这是郭家的行为,此时,申某胡挥乱刺,无非就是驱赶,而不是杀人。 至于说,被捅刺多刀。危急情况下,对方来势汹汹,人多势众,申某只能是“应急反应”,无非理性判断与评估。何况,“左股”也不是致命部位。 在自己家里,面对入侵者,用刀进行防卫,这就是城堡法则的典型体现。起码,这是我,一个普通人的正常认知。 若是因为入侵者有死亡,就判断申某在自家里,涉嫌故意伤害,就有点强人所难。紧急关头,谁会有理性呢?不是对方“死伤”,就是自己死伤。 如何选择,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嘛。如果个人家里都不安全了,那,这我们如何会有安全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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