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女子在饭桌上与男友吵架后离开,等车时同桌吃饭的男子跑出来要送女子回家,

神州亿哥 2025-11-13 21:59:28

吉林长春,女子在饭桌上与男友吵架后离开,等车时同桌吃饭的男子跑出来要送女子回家,女子拒绝后,男子还是与其同乘,上车后还动手动脚。下车后还一路跟随女子回到家中,进门就意图不轨,多亏同桌吃饭的另一个朋友打给男子询问女子情况,女子才得以逃脱报警。事后男子家属赔偿女子4万元,女子表示谅解,法院这样判决。   2025年7月5日晚上8点多,李某带着女友黄某一起,和朋友蔺某、张某相约吃饭。   朋友许久未见面,自然是要喝酒的。酒过三巡,每个人都很放松,聊起天来也轻松了许多。   黄某其实不希望李某喝太多酒,也伤身体,多次劝酒却反遭李某的不耐烦,两个人甚至在饭桌上争吵了起来。   黄某气不过起身离开,走出饭店后就叫了一辆网约车,在等车的时候,同桌吃饭的蔺某走到黄某身边,表示要送黄某回家。   黄某对蔺某并不熟悉,婉拒了蔺某的好意。可网约车来了之后,蔺某却强行跟着一起上了车,非要送黄某回家。   人已经上车了,黄某也不好再赶人家下车,只能默认蔺某同行。   让黄某没想到的是,蔺某上车后手脚不受控制,总是往她的身体上触碰,黄某只能尽力躲闪,但是车内空间狭小,总会有碰到的时候,让黄某很是不舒服。   黄某忍了一路,好不容易下了车可以回家,但是蔺某却一直跟着黄某,执意要把黄某送到家门口才罢休。   黄某多次拒绝,但是蔺某好像听不到黄某的拒绝一样,一直跟随着黄某来到家门口。   在黄某开门进屋后,蔺某居然也跟着进入了屋内。进入屋内后,蔺某就暴露出本性,黄某一直躲闪,但是女生的力气不如男生大,硬是被蔺某拖进卧室意图不轨。   黄某挣扎的过程中,蔺某的手机响了起来,是张某打来的电话。蔺某接听电话的时候,黄某趁机逃离至楼梯口。   张某打电话过来询问黄某的情况,因为张某知道蔺某要送黄某回家的事情,不放心所以才打电话询问。   蔺某发现黄某开门逃跑后,很害怕,于是仓皇逃离。   黄某躲到楼梯口后,赶紧给李某打电话,让李某报警,并让李某回来。   警方接到报警后,在7月6日将蔺某逮捕归案。黄某描述的事实很清晰,而且还有小区监控为证,蔺某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蔺某家人得知蔺某的所作所为后,赶紧托人联系上黄某,并赔偿黄某4万元,希望黄某能够放过蔺某一马。   毕竟蔺某才30多岁,要是留有案底的话,这辈子就毁了。蔺某家人承认蔺某有错,喝了酒的蔺某更是错上加错,所以做出对不起黄某的举动,希望得到黄某的谅解。   蔺某家人对黄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黄某也渐渐不再那么气愤,认为得饶人处且饶人,好在没有太大的损失,黄某选择了谅解。   但是蔺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公诉机关便以强奸罪对蔺某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蔺某对黄某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蔺某承认,黄某也认可,因黄某曾多次拒绝了蔺某的要求,所以黄某是不愿意和蔺某同行的。   虽然蔺某已经着手实施,但因张某打电话询问情况,故而蔺某并未得逞,属于未遂。   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蔺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经过,认罪认罚,家属也给予黄某4万元的赔偿款,取得黄某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蔺某处于害怕停止犯罪行为,属于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蔺某没有得逞,但其主观意识的确是要实施强奸行为,系强奸未遂。   因此法院判决,蔺某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黄某有心想要放过蔺某,是基于其自身并未受到更多的伤害。况且黄某要是能够放过蔺某,蔺某恢复自由身后也不会对其进行报复。   法理情,蔺某触犯法律的红线,理应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蔺某有认罪悔罪的表现,而且受害人黄某也谅解了蔺某,所以蔺某才能够宽大处理。   女孩子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要跟不熟悉的人同行,在发现有任何异常的情况下,要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保护自己的措施,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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