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男子中午去岳父母家吃饭时被鱼刺卡喉,谁知下午上班后突发身体不适去了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男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所以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遭到了拒绝。家属不服提起诉讼,虽然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家属的诉求,但再审法院却给出了不同意见。(来源:国+社区发布于2025年11月12日) 据悉,男子杨某是当地的一名公职人员。2022年4月24日中午,杨某和妻子相约一起到岳父母家吃饭,岳父母做了一桌子好菜,其中就有一条红烧鱼。 杨某在吃鱼时,未清理干净鱼刺,导致被一根鱼刺卡住了喉咙,特别的难受。杨某用土办法稍微处理了一下便去上班了。 下午3点20分左右,杨某还是觉得喉咙不舒服,于是到镇上诊所打算把鱼刺给弄出来。可是医生看了以后表示,诊所没有工具,需要去医院处理。 杨某打电话给妻子,让其陪同一起去医院检查。在4点30分左右,二人一起来到了一家正规医院,谁知医生检查后发现杨某的喉咙伤口处出现了水肿,于是立即对杨某采取救治措施。 可是经过了2个多小时的救治,杨某不幸身亡。根据医院出具的病例报告显示,杨某的咽喉处因鱼刺刺伤而引发急性水肿、出血导致阻塞了呼吸道,致缺氧死亡。 杨某去世后,其妻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为杨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导致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可人社局认为杨某的死因是非工作时间吃饭时被鱼刺卡住喉咙,导致突发炎症,这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特征,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杨某妻子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按照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杨某虽然是在中午休息的时候被鱼刺卡喉,但是直到杨某进入单位工作后才出现突发疾病症状,这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且48小时内突发急病死亡的条件,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人社局不服一审和二审判决,申请了再审,表示杨某的死亡是因为被鱼刺卡喉咙导致的,下午工作时间出现身体不适,是中午被鱼刺卡喉的伤情延续,并不是新发疾病。 此外,杨某的死亡原因与工作的关联性不足,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再审法院会怎么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简单来说,杨某的疾病发生时间和地点,必须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正确的工作地点。比如:急性心梗死,心源性猝死等。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杨某虽然是在疾病发生后的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可以确定这个疾病的突发是因为杨某未及时处理喉咙中的鱼刺导致。这个时间和地点均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特征。 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杨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突发疾病,排除了杨某中午休息时被鱼刺卡喉的事实,这个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经过司法鉴定确认,杨某的死亡原因和工作的关联性并不足。 因此,杨某的情况并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了杨某妻子的全部诉请。 对于这个结果,有网友认为,再审法院和人社局严卡发病时间,这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定的初衷。 还有网友表示,虽然我也希望能认定工伤,但这个情况的确不能按照工伤处理,非工作时间负伤后不及时治疗,拖到上班时间病情恶化,如果有了这个空子,大家都会去钻,这符合公平原则。 对此,您有什么不同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