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看中年入10多万买商铺,半年到手几千,想解除合同对方人去楼空。 浙江嘉善,女

津城有范儿 2025-11-12 15:16:08

女子看中年入10多万买商铺,半年到手几千,想解除合同对方人去楼空。 浙江嘉善,女子看到有人推广商铺,一间25平的商铺一年租金有14万元,她花155万买了2个铺子。 8个月后,她收到了第一笔租金,其中一间商铺半年多的租金是4700元,另一间铺子是6100元,一年下来也就2万多的租金。 女子觉得这跟对方介绍的收益差的太多了,想把商铺给退了,可对方早已人去楼空,销售也联系不上了。 古女士偶然得知,当地有商铺正在推广,宣传中称一间25平方米左右的商铺,年租金收益可达14万元左右,这样的回报让她十分动心。 她特意约上朋友,一起从上海前往嘉善实地了解情况。到达现场后,销售人员十分热情地接待了他们。 销售说,类似面积的商铺每年租金收益在14万元上下, 而且,会有专门的管理公司统一负责租赁,业主无需自行打理,只需坐等收钱就行。 古女士实地查看的两间商铺中,她注意到,铺位已经与周边其他商铺合并成为两家餐饮店的经营空间。 销售人员当时承诺,商铺的产权交易,不会对现有的租赁关系产生任何影响。 随后在2024年11月12日,古女士随销售人员,来到商场五楼的一间办公室,进行价格商谈。 在沟通过程中,对方出示了某置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使她误以为销售人员是开发商旗下的正式员工。 经过协商,双方最终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与委托管理协议。 古女士购买的两个商铺,面积分别为26.9点平方米,和25.98平方米,单价均为77.5元,总价合计155万元。 这两份合同均属于三方协议:卖方为孙先生,买方是古女士,此外还涉及一家中介公司。 销售人员解释称,孙先生是公司副总,作为商铺的代持人参与交易。 尽管在整个过程中,这位女士与孙先生几乎没有交流,仅曾在过户大厅有过一面之缘,但她当时并未对此产生疑虑。 在签订托管合同时,管理公司的人员并未到场,相关文件均由销售人员带来并让她签署。 这份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托管期,从2024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但合同中并未明确标注具体的租金金额。 不过,销售人员曾向她出示过,其他租户与管理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显示相似面积商铺的年租金确实达到十四、五万元,这让她感到放心。 根据协议约定,她需要将租金的百分之十,作为管理费支付给管理公司。 每年一月底结算上年七月至十二月的收益,每年七月底前支付当年一月至六月的租金。 2025年7月29日,她收到了管理公司转来的两笔租金。 然而看到金额时,她感到十分震惊:其中一间商铺半年多的租金仅为4752元,另一间为6110元。 也就是说,两间商铺全年租金收入仅2万多元,与销售人员当初承诺的收益,相差的可不是一星半点。 其实早在2025年3月,她已察觉到一些异常。 当时因需要更改邮寄地址,她试图联系对方发送租金收益单据,但始终未获回复。 当她再次前往五楼办公室时,发现大门紧锁,室内空无一人,销售人员的电话也一直无法接通。 古女士越想越气愤,认为对方是以高收益作为诱饵,误导她购买商铺。 古女士表示,如果当初对方明确告知,年租金只有8000元左右,她绝不会买这样的铺子,而且还一买就是两间。 如今这两间商铺,如同烫手山芋,古女士希望能解除合同。 在多方联系无果的情况下,她最终向媒体求助。 记者根据合同地址前往调查,发现原办公地点早已人去楼空。 记者联系之前的业务员,对方表示,已从中介公司离职,且否认负责过古女士的业务。 记者又向街道办咨询,工作人员称已联系过开发商,对方表示,早在2018年售完商铺后,就已撤离现场。 面对这样的局面,古女士既愤怒又无奈,表示将向属地司法所寻求帮助。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涉及哪些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销售人员故意告知古女士虚假的租金收益情况,让古女士以为买了商铺,能有很高的租金收入,才决定花155万买了两个铺子。 但实际租金与承诺的相差巨大,古女士作为受欺诈方,是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 《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意思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如果有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假信息,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销售人员在介绍商铺时,只给古女士看了高租金收益的租赁协议,却没有告知她,实际可能存在的低租金风险等重要事实。 导致古女士基于错误的信息签订了合同,遭受了经济损失,按照这条法律规定,相关责任方,是应该对古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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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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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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