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老太退休后每月有4700元退休金,但老太觉得这钱仍然不够花,于是,老太想让3个儿女每月承担她的部分开销,但儿女认为母亲有退休金,他们不用再给钱,于是便拒绝了老太的要求。老太无奈,最终将3个子女告上了法院,结局亮了。 事情是这样的,家在南京的高奶奶今年80有余,身子骨还算硬朗,但日常起居多少得有人搭把手。 好在奶奶每月能领4700元退休金,日子本过得很滋润,可架不住年纪大了,小毛病时不时找上门,医疗开销渐渐多了起来,自己做饭打扫也力不从心,思来想去,还是请了个保姆帮忙照料。 可这保姆费一加上医疗费,4700元的退休金就显得捉襟见肘了,每个月都得紧着花。 于是,高奶奶琢磨着,自己有三个子女,如今自己有实际困难,孩子们理应搭把手分担点赡养费。 可没成想,跟子女们一提这事儿,子女们却立马不愿意了。 子女们觉得,老母亲有固定退休金,不算完全没收入,而且雇保姆这事儿,也不是“非花不可”的必要开支——毕竟不是完全动不了,所以压根不愿意分担保姆相关的费用。 两边说不到一块儿去,高奶奶没辙,只好把三个子女告上了法院。 不得不说,这事儿也挺让人唏嘘,都是一家人,闹到打官司的地步也实在不好看。 有人说,“老人4700元的退休金也确实不够。老人自己有病,子女也不来伺候,老人就只好找保姆了,那点退休金简直是九牛一毛,远远不够用。” 也有人认为,高奶奶有4700元的退休金,完全可以住进好一点的养老院。这样也不需要保姆,儿女随时可以去探望,对双方都好。 当然,根据高奶奶目前的需要,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孝顺父母是中华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 《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本案而言,高奶奶虽然有每月4700元的退休金,但随着年龄增长,医疗开销增加,且自己独立生活力不从心,需要保姆帮忙照料,由此产生的费用,当然属于高奶奶的合理护理费用。 高奶奶的退休金无法负担,那么子女就应当予以承担。 法院也认为,高奶奶雇佣保姆系保证其生活质量的必要之举。在对双方进行调解后,酌定由3个子女每月共同负担2900元。 总的来说,父母有退休金,并不意味着子女就没有任何赡养义务了。 在父母需要帮助时,子女该出钱出钱,该出力出力! 换句话说,如果这3名子女觉得高奶奶没有必要雇佣保姆。那么,他们又是否愿意自己亲自去照顾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