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是干教培的,周五晚上,她接到领导通知,说周六得加班对接客户,女子认为自

运良说是非 2025-11-08 17:48:01

重庆,女子是干教培的,周五晚上,她接到领导通知,说周六得加班对接客户,女子认为自己休息日没有加班的义务,就十分硬气地发了条朋友圈,说各位学校的合作伙伴,如果安排在周末的培训不用给我打电话了,我休息。没过一会,女子就接到领导电话,说你下周一不用来了!女子走劳动仲裁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这样判了。 2022年8月的一个周五晚上,在某教育培训公司干了4年的刘女士刚下班到家,手机突然响了。 公司领导的电话上来就说:周六加个班,和客户对接下工作。 刘女士听完脸色一变,客户明明上周就确认好了方案,怎么又要占用周末? 她憋着的火气直往脑门冲,挂完电话就发了条朋友圈,说各位学校合作伙伴,周末培训的事别找我,我要休息。 不到半小时,领导的电话追过来了,并冷冰冰甩来一句:下周一你不用来上班了。 刘女士握着手机愣在沙发上,百思不得其解,周末本就是休息的时间,她发这条朋友圈有错吗?就为一条朋友圈开除她? 2天后,公司正式发了通知:因刘女士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破坏团队氛围,损害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后果,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刘女士自然不服,认为周末加班本就不合理,她连句抱怨都不能有?再说了,朋友圈半个字没提公司名字,怎么就损害形象了? 刘女士咽不下这口气,转头就去了劳动仲裁委。 调解室里,双方谁都不认为自己有问题,前前后后调解4次,公司咬定“严重违纪”寸步不让,调解彻底崩了。 2024年初,案子闹到法院,庭上公司甩出一本《员工行为守则》,指着其中“禁止传播损害公司声誉言论”的条款。 刘女士的律师当场戳破,说这规章是2022年9月才印,事情发生在8月!事后补规章管得着从前吗? 有人看后认为,这样的人应该辞退,不辞退公司就别干了,不想加班可以理解,但你这个发朋友圈等于当众打领导脸,这样的人必须辞退。 也有人说刘女士好样的,敢于站出来反内卷反加班,现在这样无视劳动者权益和法规的公司其实很多。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开除刘女士是否合理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法庭上,法官重点问了3条:公司规章有没有经过职工讨论?朋友圈内容算不算“严重损害形象”?开除是不是罚得太重了? 公司代表支吾半天,承认守则“确实没开过职工大会”。 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公司解除刘女士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存在两个违法情形。 第一,公司提交的《员工行为守则》制定于2022年9月,而刘女士发布朋友圈的时间是同年8月。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公司不得以事后制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之前的行为。 更重要的是,这个规章没有履行民主程序,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 法院认定刘女士的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朋友圈内容仅表述“周末不接工作”,没包含辱骂、诋毁公司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表述,客观上未造成客户流失、合作终止等实际损害后果。 法官问公司:客户真因此不合作了?拿出证据看看。这让公司的人无言以对。 对比《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满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损害程度达到重大影响”。 本案中,公司既未证明“团队氛围受损”的具体表现,也未证明“公司形象严重受损”的客观证据,属于“处罚过当”。 法官审理认为,刘女士的朋友圈内容够不上“严重违纪”,发句牢骚就开除,公司规章程序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但得看具体内容,刘女士这句够不上辱骂造,所以她没有问题。 最后,法院判公司赔刘女士4.9万元,相当于她5个月工资。 刘女士想起这一路的心酸,不禁眼眶泛红。其实,早在仲裁时,公司就放过话,说让她随便告,拖2年你也赢不了。 这回法院判决下来,公司倒悄没声息认了栽。 有人看后说,还是希望相关部门在保护劳动者多思考。此案字面看员工胜诉,但是案件的背后用人单位不会吸取任何教训,4.9万元从仲裁到调解到一审的时间员工在承担,用人单位是不受影响的。 判决结果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用来警告其他员工: 你折腾半天丢掉了工作, 打官司重新找工作,这个成本对应的4.9万!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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