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和丈夫结婚两年,婚后男方父母全额购买了一套婚房,房产证写的夫妻俩的名字,离婚时,女子要求分房产,被男方拒绝。 女子觉得,房子写了她的名字,而且婚后自己承担了大部分家务,还付过物业费和水电费这类房屋杂费,理应分房产。 但男方认为,房子全是自己爸妈花的钱,跟女子没关系,家务也是她应该做的,所以不能分房。 按《民法典》规定,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没有特殊约定,就视为对两人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子有权分割。 同时,婚姻里承担更多家务的一方,离婚时也有权要求补偿。 男方父母是全款出资,法院会优先考虑出资方,大概率是房子归男方,但会让男方给女子补偿。补偿既包括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包括房子作为共同财产的部分权益。 房子很难让女子平分,但她干的家务不是白干的,可以拿到一笔合理的补偿,只是金额不会和房产总价对半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