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一女子称自己出差途中,被一公司男员工性侵,报警后,警方也立案调查了,可是最后检察院却以发生关系未违背女子意愿为由,撤销了案件,不仅如此,女子还因为考勤问题被公司辞退,女子这下受不了了。 据刘女士称,自己是上海一家公司的职工,因为工作关系,刘女士认识了男子邵某,来到海南后,两人第一次见了面,随后一起逛了免税店,并在晚上的会后,两人一起参加了饭局。 吃完饭后,邵某自称喝醉了,要刘女士帮着送回房间,可是,就在进入房间后,邵某突然亲吻刘女士,并触摸其隐私部位,意图与之发生关系。 因刘女士反抗和要报警,邵某才放开了刘女士并道了歉,刘女士觉得没受到什么伤害,觉得就这么算了。 而随后,邵某则进入了刘女士房间,先后两次与刘女士发生关系,在第二次发生的时候,邵某还录了视频,事后因担心怀孕,邵某还给刘女士买了药。 而在一天之后,刘女士决定报警,虽然警方立了案,但是检察院却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最终决定撤销案件。 刘女士不服又申请了申诉,最后,检方的通知书显示,因二次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未见刘女士有明显异常,无法体现刘女士存在不情愿的状态。 事发后,网友说,老手了,都录了视频,而且还是第二次的,第二次都自愿了,第一次只能推定是自愿,不可能第一次不愿意,第二次却愿意了,不符合常理。 还有网友说,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就应该疑罪从无,不能发生关系就定性侵,这样哪个男的也也坐牢。 其实,从常理去分析,如果第二次的时候,邵某能拿着手机拍摄,显然,如果女方有反抗的话,手机是根本拿不住的,更何况拍摄视频了。 所以,违不违背受害人意愿,这个视频就能够说清楚了,如果在视频中,女方强烈反抗,显然这就是违背女方意愿,但是女方如果配合或者是不反抗,怎么能够认定男方的行为算是性侵呢? 检方以无犯罪事实为由,直接认定邵某不构成犯罪,这不是酌定不起诉,而是法定不起诉,即未实施危害行为的绝对无罪情形。 事后,有网友表示,这要追究女方诬告的刑事责任,其实这不是没可能的,毕竟双方发生了关系,但是证据显示是自愿,而女方报警追究男方刑事责任,显然有诬告陷害的可能性的。 当然,到底双方有没有就发生关系达成什么约定,或者是男方给了什么承诺,在完事后没有兑现,女方报警称被侵犯,这也不是不可能。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