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太过世后,家里因遗产闹得不可开交,儿子王某因没得到母亲遗产,心生不满,不仅扣着合葬墓地认购证书,还放话给墓园,自己不到场,谁也不能落葬,以此要挟三个姐姐放弃继承权,老太骨灰在殡仪馆一放就是7个月,三姐妹无奈将弟弟和墓园告上法庭。 事情还得从陈阿姨生前和老伴买的双人墓穴说起,当时的认购人,写的是儿子王某,但实际使用人,就是陈阿姨老两口。 陈阿姨过世前,早就立好了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遗产全归三个女儿。 王某发现这份遗嘱后,他觉得,自己作为儿子,怎么能一分遗产都拿不到呢? 于是,王某想,要是能让姐姐们放弃继承权,遗产,不就全归自己了吗?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王某做出了阻挠母亲落葬的荒唐事,他扣着合葬墓地的认购书,始终不肯拿出来。 还放出狠话给墓园,我不到场,谁也别想把我妈落葬,这招够狠的,直接把三个姐姐逼到了绝境。 三姐妹肯定着急哈,母亲都过世7个月了,骨灰还一直在殡仪馆放着,这也太不像话了。 她们多次找王某商量,希望能尽快解决,让母亲早日入土为安,可王某就是油盐不进,三姐妹说什么,王某就是三个字,不同意。 协商无果后,三姐妹实在没办法了,只能选择诉诸法律,把弟弟和墓园一起告上了法庭。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对三姐妹继承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陈阿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遗产全归三个女儿,这是陈阿姨对其财产的合法处分,三个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 王某因未得到遗产心生不满,以阻挠母亲落葬,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要挟姐姐放弃继承权。 这种行为,干扰了三姐妹正常行使继承权,使姐姐们不能按照遗嘱顺利继承遗产,是对姐姐继承权的直接侵害。 三姐妹以此为由起诉王某,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合理合法的。 经审理认为。王某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某为争夺遗产,阻挠母亲落葬,严重违背上述法律条款。 母亲去世后,让母亲入土为安,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王某却将此作为要挟手段,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判决王某和墓园,必须协助三姐妹办理陈阿姨的骨灰落葬手续,让老太能早日入土为安。 遗产,本是逝者对亲人的一份牵挂与馈赠,应承载着亲情与温暖,王某却因一己私欲,做出阻挠母亲落葬的荒唐事,实在不该。 亲情远比遗产珍贵,希望每个人都能珍惜亲情,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遗产问题,莫让亲情在利益面前破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