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一外籍男大学生趁着夜色,徒手攀爬进入该校女生宿舍二楼,意图对女生实施侵犯,所幸受害人及时发现并进行了反抗,这才保全了自己,事发后,这名外籍男学生被刑事拘留,事发后,网友却表示,就是对这些外籍学生太好了。 据该校一名女学生称,自己住的是一楼,大约凌晨两三点左右,有黑人从自己的寝室外侧借助着铁窗攀爬至二楼,进入寝室后,摸了我头顶上所在所在铺位的女生,女生与之进行了搏斗,并跑出寝室呼叫阿姨,阿姨报了警,警察来拿着手电筒查看,不知道抓住了没有。 事发后,学校发布通告称,涉事外籍男学生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并对该学生做出了开除决定。 网友纷纷表示,真的是太过分了,开除是基本的,应该驱逐出境才对。还有网友表示,这个外籍学生的学费是谁出的,有没有安排国内女学生给他陪读? 其实,在这起案件中,涉事外籍学生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或者是强奸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六条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涉事者虽为外籍,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校园内,且无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因此必须接受我国刑法的规制,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前提。 而这名男子进入女生宿舍,到底是实施性侵还是做什么,其实现在还不好说,毕竟需要警方的深入调查。 如果男子只是潜入进去触碰别人,显然这就是猥亵,但是,如果触碰的目的,是为了测试对方是否熟睡,要继续实施性侵的话,那么这就是强奸犯罪了。 《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定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所以,在量刑层面,如果是以性侵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强奸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若嫌疑人存在认罪认罚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20%左右。 结合本案情节,涉事者深夜潜入宿舍作案,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即便未遂,也难以大幅减轻处罚,量刑大概率会在三年左右或稍低区间,但不会低于基本刑的下限太多。 此外,校方虽已作出开除决定,但在民事责任层面,需审查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管理疏漏导致侵害发生,需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中,铁窗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夜间安保巡查是否存在盲区等问题,可能影响校方责任的认定,受害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张校方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而作为外籍犯罪人员,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会如何处理? 《刑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本案中,涉事者已被开除学籍,继续居留的正当性已不存在,若法院判决主刑与驱逐出境附加刑,根据《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主刑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部门执行驱逐出境。 幸运的是女生及时发现并进行了反抗,如果女生睡得太沉,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