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条新闻,心里真是五味杂陈。一个女儿为了凑留学费用,竟然把自己重病的父亲和照顾父亲的姑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从房子里搬出去。好在法院的判决让人暖心,直接驳回了女儿的诉讼请求,明确说这种做法“有悖公序良俗”。 这件事说起来挺让人唏嘘的。2008年,小美的父母买了一套80多平的房子,两年后登记在了当时才6岁的小美名下。后来父母离婚,小美跟着母亲生活,和父亲见面越来越少。如今小美本科毕业想出国深造,但家里经济压力大,她就打起了这套房子的主意,想卖掉变现。 但问题在于,这套房子里住着她身患重病的父亲。小美的父亲2010年突发脑梗,开颅手术后落下了二级伤残,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姑姑为了照顾弟弟,也不时住在这里。小美父亲名下没有其他房产,既没能力买房也租不起房,一旦搬出去就无家可归了。 法院判决说得特别好,小美取得房产时还不满7岁,这完全是因为亲子关系才“纯获利益”。现在仅凭房产证在自己名下就要把重病父亲赶出门,这完全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更何况,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见面少就消失。 其实类似的案子还真不少。北京曾有位侨居海外的女儿,要求近90岁的母亲从房子里搬走,法院同样驳回了她的请求。广州也有个案例,女儿通过继承得到房产后,就要卖掉房子让八旬老父亲腾房,法院也判决女儿败诉。这些判决都在告诉我们同一个道理:物权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说实话,看到小美姑姑在胜诉后给法官送锦旗和感谢信,感谢法院让弟弟能安度晚年,这个细节特别触动我。在亲情面前,一纸房产证真的没那么重要。法官在解释判决时引用了“哀哀父母,生我劬劳”这句话,强调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留学深造是好事,但绝不能以牺牲重病父亲的生存权为代价。当我们的个人发展和家庭责任产生冲突时,应该寻找更温和的解决方式,而不是直接把至亲告上法庭。法律保护权利,但更守护人性和亲情。 你觉得在类似的情况下,怎样才能更好地平衡个人发展和家庭责任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女子留学钱不够花责怪父亲抠门 留学 子女教育 继承 来源:九派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