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不满遗产分配拒葬母亲骨灰#:将母亲骨灰“扣押”7个月拒不下葬,只因房产给了女儿们】陈阿姨夫妇共育有三女一子,为减轻子女负担,夫妻俩在女儿的陪同下,早早地在某墓园购买了合葬墓地。没想到,在两人双双离世后,亲生儿子却因母亲将房产留给女儿们而心生不满,将陈阿姨的骨灰“扣押”在墓园长达七个月之久无法下葬。日前,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违背传统伦理道德的案件,终于让老人“入土为安”。
原来,陈阿姨夫妇购买的合葬墓穴证书的使用人登记为陈阿姨夫妇,认购人登记为两人的儿子王某,该墓穴证书由长女王某芬保管。
2016年,陈阿姨的老伴去世,落葬于合葬墓地后,墓穴证书就交由儿子王某保管。
2022年,陈阿姨因病去世,生前陈阿姨立下公证遗嘱,提前将自己名下财产进行分配。没想到,在完成追悼仪式和遗体火化后,准备办理落葬时,王某却因母亲将房产留给女儿们而心生不满,要求三姐妹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三姐妹不同意,王某遂拒绝将陈阿姨落葬,并向墓园表示其不到场谁都不许安排落葬。
自此,陈阿姨的骨灰在墓园寄放长达七个月之久无法入土为安。三姐妹无奈之下,将王某和墓园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墓穴证书,案涉墓穴系为老夫妻俩的利益而购买,供两人殡葬使用,陈阿姨享有对该墓穴的使用权。
然而,陈阿姨客观上无法为自己主张权利,基于公序良俗,在其亡故后,三原告作为其女儿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故该墓园有义务协助三原告办理陈阿姨的骨灰落葬手续。
案涉墓穴的认购人王某,作为陈阿姨的儿子理应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心愿,断不能以死者遗产分配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办理落葬手续,此举有悖于一般社会道德。王某在其力所能及之范围内让母亲身后得到安详之所,系为人子女的伦理底线,其有义务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
据此,三姐妹要求王某及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落葬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强调,按照公序良俗和中华民族的传统,在墓穴使用人亡故后,其子女有权代为主张相关权利。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此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应当纳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范畴。(上海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