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罗先生通过婚介公司认识了云南女子吴某,两人仅在见面3天后便领取了结婚证,接

深度程磊 2025-10-29 18:25:42

贵州,罗先生通过婚介公司认识了云南女子吴某,两人仅在见面3天后便领取了结婚证,接着,罗先生支付了36万元彩礼和中介费用。然而,婚姻才刚开始4天,吴某便突然消失,留下罗先生一人独自承担这段婚姻带来的沉重负担。为了追求解决办法,罗先生不仅走访了吴某的老家,还遭遇了威胁和冷漠。为了追回36万,罗先生向媒体求助。 罗先生通过两家婚介公司与吴某相识,婚介公司的红娘表示吴某已经离婚,并且育有两个孩子。吴某给罗先生的印象还算不错,两人通过短暂的见面后,罗先生认为自己能找到媳妇就已经算幸运,吴某离过婚也不再是问题。因此,他便信任地与婚介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包括介绍费在内的费用。三天后,罗先生和吴某匆忙领了结婚证,随后,罗先生向婚介支付了19.2万元的介绍费,又给吴某支付了12.8万元的彩礼。 然而,婚后仅仅四天,吴某突然宣布自己要离开,声称去外面打工赚钱。这时,罗先生才开始意识到事情的不对劲——吴某要求他承担她孩子的抚养费,每个月2000元;此外,吴某的父亲患有尿毒症,每个月的治疗费用也要由罗先生支付。罗先生觉得这些费用已经超出了自己所能承担的范围,便明确拒绝。然而,吴某没有再回应,之后便消失不见。 罗先生尝试多次与吴某联系,然而每次联系的结果都是要求更多的钱。当罗先生无奈只能前往云南吴某的家乡寻找她时,得知吴某的父亲不仅因债务问题被视为“村里的老赖”,还因其恶劣的行为,成为村民们避之不及的人物。在进一步的沟通后,吴某的父亲以死相威胁,告知罗先生,自己即将死于尿毒症,并扬言如果罗先生继续追讨,会付出极大代价。 无奈下,罗先生向媒体求助,在有关部门调解下,两家婚介公司分别退还了罗先生,7万和6万的介绍费,然而,吴某能否退还12.8万的彩礼,成为了罗先生面临的最大困扰。 从法律角度看,婚介机构在此事件中明显未尽到其应有的审慎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在本案中,婚介公司应当如实告知罗先生与吴某的详细情况,特别是吴某所承受的经济负担、家庭背景等方面的信息。婚介公司仅告知了吴某离婚并育有子女的基本信息,却未向罗先生充分披露吴某的其他隐情,尤其是关于吴某父亲的尿毒症及巨额医疗费用的事实,这显然导致了罗先生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婚姻决定。 如果婚介公司能在介绍过程中做出充分的尽职调查,罗先生就有可能在婚姻决定前了解这些信息,从而避免此种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因此,婚介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其未退还的部分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事也暴露了部分婚介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轻率经营、忽视客户权益的严重问题。 至于彩礼的退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 在罗先生与吴某的案例中,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却没有共同生活,仅仅生活了4天。此时,罗先生向法院请求退还彩礼,其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律条款,如果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院应当支持退还彩礼。罗先生为结婚支付了36万元,其中12.8万元为彩礼,而这些钱对罗先生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一般实践,法院判定彩礼返还的比例通常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婚姻存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由于罗先生和吴某共同生活的时间极短且没有任何共同支出,法院可能会判定吴某应退还彩礼的大部分,通常比例会在80%-100%之间。在此案件中,吴某大概率需要退还大约90%的彩礼,即约11.52万元。 罗先生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遭遇了精神上的打击,更面临着巨额的经济损失。而婚介公司未尽到充分的责任,导致了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和法律纠纷。吴某在婚姻中的极端行为,以及其家庭背景的隐瞒,使得这段婚姻以悲剧收场。 对于个人而言,婚姻作为一项重大决策,涉及的不仅是情感和责任,更关系到财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应当理性对待婚姻,谨慎选择配偶,并在经济上做好全面准备,以防类似的财产风险。 最终,罗先生能否完全追回彩礼,仍然是未知数,但这种结婚几天就能得数十万彩礼的风气决不能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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