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脚痛,向公司请假,对方以男子的运动步数超过1.6万,而解雇男子,一审、

胡萝卜说法 2025-10-25 08:05:46

江苏,男子脚痛,向公司请假,对方以男子的运动步数超过1.6万,而解雇男子,一审、二审均认为公司未提供医学层面的证据,仅凭这些数据,不能认定男子是故意骗取休假,更不能当旷工处理。 小陈是在一家江苏的企业工作,他的工作是卷簧工,这种工作要力气大,特别是腰力,一定要好。在这里上班,稍有不注意腰就有可能扭伤。 小陈平时比较注意,但是在2019年2月22日那天,自己在卷东西的时候,不小心把腰给扭伤了。 他赶紧坐下来进行拉伸和按摩,想用这样的方法看看能不能缓解疼痛,可是直到下班,他的腰不但没有减轻,反而还更加不舒服。 小陈怕伤势变严重,就坐车去医院检查,医生告诉他确实有拉伤,让他不要再做重活。 小陈心想,正好遇到周六周日可以连续休两天,这两天自己就躺在床上,不乱动,看看周一会不会有好转。 到了2月25日,也就是周一的时候,小陈早上起床还是感觉腰不舒服,于是就拿着两家医院的检查报告去往人事部申请休假。 公司虽然给小陈批了假,但他在宿舍里也很着急,看着其他同事都能正常上班、正常挣钱,而自己却要在宿舍里疗养。 过了几天后,小陈感觉腰好多了,于是就回去上班。不过他的工作确实要用到腰力,腰部才刚刚好一些,又回到这样的工作岗位,他又发现腰不舒服了,便再一次请假。 这时,小陈有了经验,觉得不能稍微好一点就去上班,一直休息到3月18日才返岗。 这次腰没什么问题,但在中午的时候发现脚又痛了,这让小陈有点苦不堪言,怎么这里刚好那里又痛起来了呢? 小陈觉得这样痛着上班不好受,也害怕问题拖大了,到时候对自己的身体不利,他下班后又去医院就诊。 这次检查出来右足确实有问题,医生建议休息一周,小陈就直接把医生拍的片子发给了生产经理,想继续请假。 生产经理人也挺好的,直接就联系上了人事经理,并把小陈的事情一一告诉对方。 人事经理也让小陈携带医院的证明,包括病历的原件一起拿着去办理休假。 但小陈觉得,病历自己后续去检查的时候还要用,如果把原件交上去,到时候去看病不方便。 人事经理说:这个必须交原件,不交原件,你的病假就通不过。 小陈也没有多想,第二天就拿着证件来到公司,可是还没有进厂门,就被安保人员拦下了。 他当时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自己的脚又非常痛,既然进不去就算了,再说生产经理和人事经理都知道自己的脚痛,之前也通过手机把这些资料都传给了他们,所以自己又转回去休息。 又休息了五天,他再次去检查的时候,发现足部有骨刺,医生还让他继续休息,不能提早去上班。 小陈也想:都休息了那么久,再多休息几天也没关系,要是去了不舒服又请假,人家肯定还以为自己是骗休的。与其这样,还不如多休息一段时间,等身体真正恢复了再去上班。 但是4月3号的时候,还没有等小陈去上班,公司就通知他被解雇了,还说他故意以病假为由骗取休假,属于旷工。 小陈的心里难过极了,自己来江苏打工就是挣钱的,哪还有心思骗取休假呀? 如果不是真的疼,谁愿意在宿舍里呆着?但是公司就是要解雇他,说什么也不再相信他了。 最后,小陈申请仲裁,公司也配合,并且还出具了两项证据证明小陈就是想骗休。 第一份证据是3月18日早上,小陈在7:50跑步进厂,这也是他腰疼过后返岗的第一天。 另外一个证据是,小陈说身体不舒服,居然当天的运动步数达到了一万多,这个步数也是同事们都能看到的,大家就觉得一个脚痛的人怎么能够行走那么多呢? 后来一审、二审均认为,公司提供的这两份证据,都不能作为怀疑小陈以病假为由骗取休假的理由。 网友们也有自己的看法:赶时间打卡,看到马上就要到点了,肯定会跑上几步,这个不能作为证据; 还有就是运动的步数是手机记录的,有时候也不完全正确,有的还把手机放在了电风扇上,让它自动转,步数依然会增加,所以步数不完全真实。 一、公司以微信运动步数超1.6万为由,主张小陈“骗休”并认定旷工,不合法。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且证据需真实、充分 。 本事件中,微信步数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能直接推定病情虚假,公司无医学证据佐证小陈“骗休”,仅以步数认定旷工,举证不足,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二、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赔偿小陈118779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2N”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 。 本事件中,法院按“2N”标准计算赔偿金。结合小陈的工作年限与月工资,最终判定公司支付118779元。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半岛晨报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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