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岳父母先后离世,处理好他们的后事后,男子和妻子到各银行查询两老的资产情况,其他银行都很顺利,谁料,到当地两家银行去查询时,却被拒绝了,理由是要他们提供一份继承证明才可以查询,男子火了,其他银行都可以查,为何你们不给?工作人员怒怼:你不服可以仲裁、可以诉讼。男子气不过,找媒体介入,没想到,次日就接到银行电话,结局亮了。 今年9月初,潘先生和妻子拿着岳父岳母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和妻子的独生子女证等材料,来到岳父岳母家附近的银行,他们想查一下两老的资产情况。 原来,潘先生的妻子是独生女,她的母亲于2018年11月26日过世,父亲也在今年6月2日追随母亲而去。 两老因为突然撒手没来得及跟潘先生和他妻子交代资产情况事宜,也没有把银行卡和存折交给他们。 所以,潘先生和妻子给两老办理完后事后,就打算拿着材料去查一下两老的资产情况。 潘先生和妻子先是到离家比较远,认为两老可能在那办过卡的几家银行去查询。 因为潘先生和妻子准备的材料齐全,所以前面几家银行的工作人员都顺利给他们办理了查询业务。 潘先生和妻子以为,前面几家银行办理得都很顺利,离家最近的银行应该更人性化,也会给他们顺利办好。 没想到,最让他们头疼的竟是离家最近的这两家银行。 当潘先生的妻子把所有材料递给银行工作人员的时候,工作人员看了看,给退回了。 他们要求潘先生的妻子再提供一份继承证明才可以查询。 潘先生和妻子一听觉得不可思议,其他银行都办得很顺利,为何到这里被卡住了? 潘先生不解地问道,户口本上只有两位老人和他的妻子,如今两位老人都不在了,他的妻子肯定是第一继承人,还要提供什么继承证明? 可无论他们夫妻俩如何跟银行工作人员解释,如何哀求,工作人员依然不为所动,冷冷地说,这是银行规定,还让潘先生不要为难他们。 潘先生和妻子无奈,只好带着材料离开,他们不死心,又到不远处的另一家银行去查询。 没想到,还是被这一家银行拒绝了,理由同样是要他们提供一份继承证明。 刚开始潘先生还好声好气跟他们解释说,其他银行的工作人员都帮忙查询了,也没有要求提供什么继承证明,希望这里也能通融一下。 没想到,这里的工作人员根本不给他情面,直接甩出:这是我们银行内部规定,我也没办法。 潘先生一听也火了,你们银行这是什么规定,我是按照法律规定,去准备材料,其他银行都没有拒绝,唯独你们,你们这不是为难人吗? 工作人员也被潘先生给气到了,直接怼他:你不服可以申请仲裁、去诉讼,别在这里嚷嚷。 潘先生和妻子认为,这两家银行离家比较近,按理两老是最有可能在他们这里存取款的,可人家偏不给查询,怎么办? 潘先生和妻子不死心,认为换了工作人员、或者直接找他们的上级,兴许能帮他们解决,没想到,跑了几次,结果还是一样,一定要提供继承证明。 潘先生无奈找媒体介入,记者在了解了潘先生的诉求后,找银行了解情况,并沟通。 没想到,因为记者的介入,事情有了转机。 第 二天,潘先生就分别接到两家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让他们带着原有的材料过去办理查询,还强调不用提供继承证明了。 潘先生松了口气,但后来想想还是很气,如果没有媒体介入,凭他自己根本没法查询。 而且为了这事,他花了不少心思和精力,光跑银行的交通费和误工费都用了不少。 潘先生气愤地提出让银行工作人员给他赔礼道歉,并赔偿200元。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潘先生夫妻持户口本、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已能证明与已故岳父母的亲属关系及继承资格。 银行要求额外提供“继承证明”属于对法条的扩大解释。违反了法条中“储蓄机构应凭合法证明办理业务”的原则,属于不当限制储户权利。 根据《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第40条,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法条明确“继承权证明书”的要求仅适用于“存款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情形,而潘先生妻子作为独生女,与已故岳父母的继承关系无任何争执,银行却强行要求提供该证明,属于滥用法条条款,加重储户义务。 材料都齐了还故意卡人,非等媒体介入才办事,一点不考虑老百姓的难处。赔礼道歉和两百赔偿都该给,毕竟折腾人家半天,这点补偿不过分! 大家认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