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车祸去世,留下未出世的孩子和80万元赔偿款。女子挺着肚子坚持把孩子生下来,却没想到,赔偿款全部打入男友父亲账户后,孩子爷爷奶奶反而将她拒之门外,称她是“外人”,钱和她没有关系。而这笔钱中,其实包含了属于孩子的那一份。 刘女士和男友相识于2021年。两人虽未办理结婚证,但感情稳定,2022年生下一个女儿。那段时间,他们过得简单却温馨。到了2023年,刘女士再次怀孕。男友为了多挣些钱去外地跑车。命运却在这一年冬天按下了暂停键——男友在广东跑长途时遭遇车祸,不幸离世。 那时,刘女士已经怀孕六个多月。周围的人劝她放弃这个孩子,毕竟未婚、无依、无靠。但她说:“这是他留给我的生命延续。”她选择生下这个孩子。男友的父母起初对她很体贴,还承诺会帮她一起带孩子,称她是“家里的一员”。 孩子出生后,生活暂时平静。可就在一年后,保险公司赔偿的80万元死亡赔偿金打入男友父亲的账户后,关系突然破裂。刘女士说,从那以后,老人态度急转直下,要求她带着儿子离开,并声称赔偿款与她无关。 刘女士心里苦,她没有要求一分钱,她只是希望能拿出属于孩子的那部分赔偿,用来支付抚养和教育费用。可男友父母却说:“钱我们已经替孙子孙女买了房子,这房子就是他们的。”但房产证上写的是爷爷的名字。刘女士希望签个协议,确认房子归孩子所有,老人却断然拒绝。 面对记者,她再三解释:“我不是要钱,只是想为孩子留份保障。”老人却激动地说:“她回来就是为了钱,她没结婚证、没户口,凭什么要管这些。”在老人眼中,刘女士没有名分,理应被排除在外。 而在法律上,这样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 首先,刘女士虽然未婚,但她是两个孩子的生母,是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论刘女士与男友是否结婚,她的孩子都享有与其他孩子同样的继承和抚养权。 其次,赔偿款中有一部分属于孩子的抚养与生活补偿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包含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换言之,这笔钱中包含了孩子今后生活所需的费用,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处分。 在男友去世后,刘女士成为两个孩子的唯一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而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母亲自然继续承担监护职责。爷爷奶奶虽有抚养义务,但这种义务是补充性的,并不能取代母亲的监护权。 此外,《民法典》第1074条明确规定: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应承担抚养义务。这意味着,在刘女士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的前提下,老人无权剥夺她的监护资格,也无权单独处理属于孩子的赔偿款。 从法律视角看,这80万元虽然打入爷爷账户,但其性质属于共同赔偿款,其中既有老人应得的赡养费,也有孩子的生活抚养金。钱虽不在刘女士名下,但她作为孩子监护人,有权要求分割并代为管理孩子的份额。 更值得注意的是,孩子爷爷奶奶擅自将赔偿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已经涉嫌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不得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除非出于维护其利益的需要。 若老人拒不协商,刘女士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赔偿款中属于子女的部分;要求监护财产返还或设立专户托管;若存在侵害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可追究监护责任。 现实生活中,像刘女士这样的案例并不少。伴侣去世后,未婚母亲常常陷入身份尴尬:既无婚姻法律保障,又被部分亲属视为“外人”,导致她们在孩子抚养与财产主张上处处受限。 但法律并不会因为“未婚”而否认母亲的权利。只要能证明亲子关系存在(如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等),母亲就依法享有监护和财产管理权。这一点,是《民法典》明确赋予的,不容忽视。 这起事件的冲突,其实源自两个问题:情感信任的破裂和法律意识的缺乏。老人觉得自己失去儿子,只想抓住“钱”来留住安全感,而刘女士则希望为孩子争取合理保障。看似争财,实则是对“归属”和“信任”的博弈。 如果双方能依法理性沟通,将孩子利益放在首位,问题并不难解。比如,可以将赔偿款中孩子的份额设立专户,由母亲与爷爷共同监管;或将房产写入公证文件,明确房屋产权属于两名未成年子女。这样既保障孩子权益,也让老人放心钱不会被挪作他用。
河南郑州,女子和男子生了一个女儿,可两人没有去领证结婚。女子怀二胎时,男子车祸去
【2评论】【4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