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文化真可怕!”辽宁绥中,一59岁女子去医院取避孕环,几年后,她用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医生悄悄在她子宫里安了监听器,导致她肚子很难受,女子一气之下,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免费把她子宫里的“监听器”取出,并赔偿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案子经过2审,法院这么判了。 2016年,叶女士想起自己50多岁了,腹内还有避孕环没取,听人说这个东西在身体里时间久了,容易导致炎症,对健康不好,她决定去医院取出避孕环。 取环过程一切顺利,可几年后,叶女士却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庭,理由是,她在用手机放歌曲时,发现自己子宫里被医生安了“监听器”。 所以,叶女士要求医院免费把监听器取出来,同时赔偿自己经济和精神损失。 因为,叶女士一直觉得自己肚子很难受,要不是她用手机听歌,还发现不了。 2025年1月7日,叶女士难受的不行了,就去一家医院做彩超检查,检查结果是,叶女士左附件区小囊肿,约2.7×2.4CM囊性回声,盆腔少量积液。 叶女士一口咬定,这个囊性回声就是“监听器”,所以,她愤怒的把医院告上法庭。 我好奇的是她是怎么通过手机播放歌曲发现被放置的是监听器?这是啥技术?不理解手机播放音乐怎么能发现子宫里的“监听器”,但突然理解了为什么产科医生说产妇及家人没文化在产科算高危产妇。 一个有趣的笑话:病人说他肚子里有一个啤酒瓶子,看了许多科,做了许多检查,做了许多精神,都没办法说服病人,没办法,病人提出手术,于是进入手术室,手术有动作都来一遍,缝合好后,拿出来一个啤酒瓶,等病人苏醒后,拿给病人说,看看,啤酒瓶子取下来了。病人拿过去一看,说不对,不是这个牌子的! 为什么不让专业医生给她解释一下囊性回声?假使有,监听子宫的啥?她播放歌曲的时候咋听到了子宫监听器? 法院这么不专业啊,明显是精神病人产生幻觉的典型症状,应该送精神病医院治疗。这个手机播放音乐和子宫“监听器”有什么必然联系呢?这别是精神上有点问题吧? 可以写进新《拍案惊奇》了!就这样的案件法官也能全程审下来,估计会留下心理疾病!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本案中叶女士主张医院在其子宫内放置“监听器”,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需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子宫内确实存在“监听器”异物如医学影像证据、鉴定意见;异物与被告医院2016年的取环手术存在因果关系。 叶女士仅凭彩超报告的“囊性回声”,医学上指囊肿或积液,主观臆断为“监听器”,但法院审查发现,彩超结果未提及“监听器”或类似异物。 叶女士未提供其他证据,如监听器残留物、专家证言,证明其主张,亦未能证明异物与医院行为有关。 因此,法院认定其主张“无事实依据”,符合《民诉法》第67条关于“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叶女士需证明:医院在取环手术中存在过错,如违反诊疗规范;其主张的“监听器”与手术存在因果关系。 叶女士2016年取环后至2025年主张发现“监听器”,间隔近9年。在此期间,其曾接受子宫次全切手术,但未能排除其他医疗操作或生理病变导致“囊性回声”的可能性。 叶女士声称通过“手机播放歌曲发现监听器”无科学依据,监听器需发射电磁信号,而囊肿不可能与手机产生交互,法院可基于常识判断其主张违背客观规律。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无过错且因果关系不成立。 法院不会直接因当事人主张“不合常理”而驳回起诉,但会要求其提供基础证据。 本案中叶女士的“监听器”主张本质上属于科学认知错误,混淆“囊性回声”与电子设备,但其未能提供任何技术鉴定或医学证据支持,构成“无事实依据的诉请”。 若叶女士存在精神障碍,如被害妄想,需经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法院无权主动将其送医。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叶女士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故法院仍需依法审理其主张。 叶女士因举证不能且主张违背科学常识而败诉,但司法程序保障了其诉权行使。法院的严谨审理恰恰体现了法律的理性,而非用户质疑的“不专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叶女士败诉,叶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没文化真可怕!”辽宁绥中,一59岁女子去医院取避孕环,几年后,她用手机播放歌曲
智胜盐究员
2025-09-29 16: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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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暖自知
精神病院有医生能帮她把窃听器取出来!
岳云
[doge][doge][doge]9年里监听器用的什么电池?找史大坨定制的吗?[抠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