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父亲得病需要25万治疗费,女子不让亲弟弟卖房凑钱,而是先是让丈夫贷款7万凑钱,后又拿走公婆10万元养老钱。但父亲病情还需要换肾,在得知丈夫配型成功后,让丈夫捐肾救父,没想到遭到丈夫拒绝。父亲过世后,女子要求离婚,却被丈夫索要10万借款,并共同承担7万贷款债务。女子认为丈夫没良心,找律师帮忙打官司,没想到女子的哭诉却引发热议。 在2024年年初,小陈的父亲被诊断出患有尿毒症,治疗需要花费25万元。 当时小陈亲弟弟的房子刚刚装修好,准备拿来作为婚房结婚使用。小陈弟弟在得知父亲病情后,打算卖房救父,但却遭到小陈和父亲的反对。 小陈认为弟弟要是卖掉房子就会人财两空,最后可能连个媳妇都娶不上。父亲认为有钱就治病,没钱也不能让弟弟卖房治病,毕竟还要靠着新房成家。 小陈的家里只有弟弟和父亲,在弟弟不能依靠的时候,小陈自然就转向了丈夫这边。 小陈和丈夫结婚6年,两个人有一个4岁的儿子。小陈每月工资4000元,是从事行政工作的,丈夫每月工资7000元,是事业单位的员工,丈夫是家里的顶梁柱。 夫妻二人平日里有给儿子攒教育基金的习惯,所以在小陈父亲病重需要医药费的时候,小陈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这笔8万元的教育基金。 小陈的丈夫对于小陈不让弟弟卖房救父的决定本就有些不爽,小陈还要动孩子的教育基金,丈夫本不想拿出来,但是小陈保证以后肯定会归还,丈夫只能答应。 但是8万元距离25万还差很多,小陈丈夫提议让小陈弟弟拿出来5万元。小陈果断拒绝,表示弟弟没有存款,反而让丈夫去银行贷款,贷出来7万元救急。 钱财事小,救命事大,小陈的丈夫既然开始松口了,就不能再拒绝小陈的要求,就去贷了款,赶紧把医药费交上。 还差10万,小陈那边的亲戚一点也帮不上,小陈就把目标放到了公婆的身上,拿了几箱水果和补品,进门就给公婆跪下,希望得到公婆的帮助。 可公婆都是老实本分的工薪阶层,只有10万元的养老金,实在扛不住小陈的苦苦哀求,就给了小陈,并告诉小陈有能力的时候尽快还,但是没有让小陈打欠条。 凑够了25万治疗费用,小陈的父亲终于可以开始透析。但透析并没有让病情好转,反而恶化了病情,只有换肾才可能保命。 小陈找了全部的亲戚,希望亲戚们都能帮忙做肾源配型,但唯独没找自己的亲弟弟。亲戚们都知道小陈没有找亲弟弟,能来做肾源配型的都是硬着头皮来配合,但是没有合适的。 就在小陈一筹莫展的时候,就想到了自己的丈夫还没有做过,找到丈夫,让其去做肾源配型。 小陈的丈夫本意是拒绝的,因为捐肾不是小事,而且他还要照顾小陈和儿子,要是他倒下了,家就完了。 但是小陈依旧坚持,小陈丈夫没有办法,只能去做了肾源配型,结果刚好很合适。小陈让丈夫捐肾救父,但丈夫马上就拒绝了。 小陈为了能让丈夫捐肾,都不去照顾在医院重病的父亲,反而在家里跟丈夫开始冷战,逼着丈夫捐肾救父。 但是丈夫不为所动,一直都没有答应。因没有合适的肾源,小陈的父亲在3个月后过世了。 就在父亲过世后不久,小陈就提出了离婚,因丈夫没有捐肾救父,让她失去了父亲,她觉得这家待不下去了,要求离婚。 让小陈没想到的是,丈夫居然爽快的就答应了。而且丈夫还要求小陈归还跟公婆手里拿的10万养老钱,并承担银行贷款一半的债务。 小陈当然不会承担,而且表示要不是丈夫没有及时捐肾,就不会导致其父亲过世,错误都是丈夫的错,现在还要钱,太没良心。 小陈势要跟丈夫就离婚财产问题分割清楚,于是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律师。小陈到律师的直播间进行哭诉,没想到却引发了热议,律师也给出了专业的建议。 首先,小陈丈夫要求分割银行贷款的7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没有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陈丈夫在银行的7万元贷款,是为了救治小陈父亲,小陈是认可的。小陈的丈夫对小陈并无赡养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作为小陈的丈夫,仍然选择贷款帮助小陈支付治疗费用。 所以小陈丈夫贷款的7万元乃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应该进行分割,各承担一半。 其次,小陈从公婆手里拿走的10万元养老钱并没有赠与协议,属于是借款,理应偿还。 小陈从公婆手里拿走10万的时候,并未写下欠条,但是公婆也没有说明是赠与,那么就应认定为是小陈向公婆借的10万元。
河南郑州,一男子离婚2次,又找了个女友,俩人约定,只搭伙不领证,女子搬到男子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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