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父亲去世后,儿子不但错过了葬礼,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位父亲早已在生前录制

深度程磊 2025-09-28 15:18:25

辽宁抚顺,父亲去世后,儿子不但错过了葬礼,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位父亲早已在生前录制了视频遗嘱,明确表示断绝与儿子的关系,并将一切财产交给了姑姑继承。儿子得知消息后,愤怒起诉姑姑要求继承遗产。 1999年,父母离异的小高被判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直到小高成年。随着时间流逝,父亲与儿子渐行渐远,联系越来越少,最终两人断绝了联系。直到2024年初,小高才得知父亲确诊了肝癌晚期,但依然未与父亲有任何沟通。 当父亲的生命进入倒计时时,父亲的二姐高玉香主动承担起照顾弟弟的责任。父亲在去世前录制了两段视频遗嘱,表达了自己对儿子的强烈失望,明确表示:“我与儿子早已断绝父子关系,他无权继承我的财产。”高父去世后,高玉香独自处理了弟弟的后事,未通知小高,并按照父亲的遗嘱将骨灰安置在公益性公墓。 小高在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内心充满了愤怒与无奈。他愤愤不平地说:“作为父亲唯一的儿子,怎么连葬礼都没有参加?我的祭奠权怎么能被剥夺?”他找到了姑姑,要求归还父亲的骨灰,并要求继承父亲的所有财产。面对儿子的强烈要求,高玉香拿出了遗嘱视频,坚决表示:“你们早已断绝了父子关系,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这时,小高选择了走法律途径,起诉姑姑要求继承遗产并归还骨灰。法院在一审中做出了驳回小高所有诉求的判决,认为高玉香的行为尽管情有可原,但依然侵犯了小高的祭奠权。小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判决高玉香返还小高的父亲骨灰。 这场父子关系的破裂、遗产继承的纠纷,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又为何法院最终做出了这样的判决?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深度分析这起案件。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继承权是由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所保障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去世后,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小高作为父亲的唯一儿子,虽然父亲在遗嘱中声明断绝父子关系,但这一声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明确规定,父子关系一旦建立,除非有特殊的法律程序,否则无法随意割断。因此,高父在生前的所谓“断绝父子关系”并不影响小高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小高在父亲去世后,依然拥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那么,高玉香是否有权处理父亲的遗产和骨灰呢?虽然高玉香在父亲去世后按遗嘱处理了父亲的后事,但她的行为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争议。从法律角度来看,高玉香虽然尽了作为亲人的照顾责任,但她在处理父亲的遗产和骨灰时,明显侵犯了小高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继承时享有知情权和祭奠权。小高作为父亲的唯一儿子,应当被告知父亲的去世并参与祭奠过程。高玉香未通知小高,擅自处理父亲的遗产和骨灰,已构成对小高权利的侵犯。 从法律的角度,尽管高玉香按照遗嘱行事,但她未能充分尊重小高的法定权利。虽然她并未直接抢占遗产,但她的行为已侵犯了小高的祭奠权和知情权,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法院在二审中做出了改判,判决高玉香返还父亲的骨灰,并保障小高的祭奠权。 关于父子关系的断绝问题,法律并未认定父子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遗嘱或者口头声明随意割断。即便父亲有强烈的不满情绪,也不能通过遗嘱剥夺儿子的继承权。父子关系基于血缘而生,法律赋予小高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无论父亲是否希望与儿子断绝关系,这种血缘关系的存在是无法改变的。 而对于高玉香的行为,虽然她的做法可以理解为出于对弟弟遗愿的尊重,但她却忽视了法律对直系亲属基本权利的保护。即使遗嘱中有明确的要求,涉及遗产和骨灰的处理,仍需尊重法定继承人——小高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的判决强调了法定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与亲情的冲突。法律明确表示,无论家庭关系如何,法定继承人依然应当享有继承权与祭奠权,这种权利是不可剥夺的。高玉香的行为虽然出于亲情,但无法抵消小高的法定继承权,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返还骨灰的判决。 此案件引发了社会对父子关系、继承权及家庭责任的讨论。很多人认为,高父虽然心情失望,但无论亲情如何破裂,法律依然保障小高作为唯一儿子的继承权。对高玉香来说,虽然她出于善意照顾了弟弟,但最终她的行为依然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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