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靠租房容留女子卖淫为生,一天一女子上门做生意,结果却遇到了上门检查

孤月残星意冷 2025-09-28 12:03:20

山西,一男子靠租房容留女子卖 淫为生,一天一女子上门做生意,结果却遇到了上门检查的民警,女子慌不择路爬出窗外躲避,结果却失足坠下,事发后,女子家人将男子告上了法院,要求男子赔偿损失121万元,法院会怎么判? 据悉,男子王某没有正式工作,于是就在当地租了几间房子,随后便联系一些卖肉的女子,只要女子上门给客户服务,自己就能抽成一部分。 接收到消息的女子张某和另外一名女子就上门了,结果,就在准备实施不法交易时,却突然遇到民警上门调查,王某先是反锁了房门抗拒检查,而张某则趁机跑到了窗外,趴在空调外机上。 结果,张某因脚下一划,直接从六楼掉了下去当场身亡,随即,王某就被抓获归案并判了刑。 而后,张某的家属将王某和房东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赔偿损失121万元。 有人说,明明是自己慌不择路逃避检查,现在出事了让房东负责,人家房东什么都要负责吗? 还有人说,跑啥跑又不是什么罪,顶多拘留15天而已,又没啥,当时选择做这一行,就要为今天的违法后果承担责任。 那么,房东和王某要赔偿女子家人的损失吗? 显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说的很清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王某的过错是导致张某坠亡的核心诱因,一是其容留行为,直接创造了危险场景;二是其反锁房门阻碍检查,迫使张某只能通过爬窗躲避,间接切断了合法逃生路径。张某虽为逃避处罚自行爬窗,但王某的不法行为与坠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需对张某家属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样,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房屋并组织张某等人从事不法活动,其行为直接违反《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结合其案发时反锁房门抗拒检查的情节,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形。 对于房东的责任认定,其实,房东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核心原因是其对王某的违法用途无过错。 本身来说,房东与王某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若其在出租时已核实王某身份,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房屋被用于违法行为,而且,张某的坠亡与房屋本身的安全性能无关(如窗户、空调外机无质量问题),那么,房东已尽到房屋出租人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承租人的违法衍生后果负责。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5万元,房东对此不承担责任,不过,张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后又继续申诉,最终高院还是维持了一审和二审。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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