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婚后,做了13年全职主妇,丈夫掌握家庭财产,女子从不知道家里有多少钱,女子忍无可忍,上诉离婚,要求分割家庭财产,丈夫同意离婚,但想分财产,门都没有!丈夫告诉法官,妻子没有工作,对家里没任何贡献,钱都是他辛辛苦苦挣来的,法院要双方申报财产,女子立刻上交材料,丈夫拒不配合,以为只要不交,谁都拿他没有办法,法院多次催促,丈夫置若罔闻,谁知法院一查到底,法院判决亮了! 2011年,方女士和刘先生登记结婚,刘先生十分精明,他结完婚后,一手把控住家里的财务。 方女士起初并未多想,以为既然和对方结婚,那就是一家人,俩人同心同德,才能把日子过到最好。 谁知刘先生精于算计,他把存款,证券这些大笔资产,全部搁置自己名下,平时只给方女士一些小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 方女士在家照顾家庭,家里被她收拾的井井有条,她结完婚后,再没有上班,站在刘先生的背后,默默支持着他的事业。 方女士信任丈夫,对家里到底有多少财产,压根就不清楚,家里只要有吃有喝,她不相信自己的丈夫会坑自己。 才结婚时候,俩人感情还算凑合,方女士对刘先生的事情从不多问,可十几年婚姻下来,不知不觉中感情淡了。 方女士感觉到刘先生的冷漠,可她无论怎么做,方先生依旧对她不肯多说,他不说离婚,也不沟通,冷颜以对,时间一长,方女士身心俱疲,俩人之间有了隔阂。 方女士无奈之下,先提了离婚,她不哭不闹,核心诉求非常简单:既然过不下去,那就彼此放条生路,我再不好,也和你过了这么多年,我从青春年少已经熬成了黄脸婆一个。 既然离婚,该分的财产必须给我,我在家里,辛苦支持,并不比你在外面轻松许多。 刘先生早就打好了算盘,离婚可以,想要财产绝对不行!所有的钱都是我挣来的,你没有上班,你哪有财产,问我要钱,也不看看你自己配吗? 他言下之意,方女士这些年操持家务、照料家庭的付出,都成了理所当然的义务,压根不算什么贡献! 方女士气的泪水长流,这么多年,没完没了的家务,早就透支了她的所有。 她洗衣做饭,刷碗拖地,接送孩子,照顾老人,人情来往,各种说不上来的小事杂事,堆满了她的生活。 这些在丈夫眼里,都不算是贡献,家里的地板自己就能变得干净,碗不用刷,下次就能用的,马桶不刷,也是自己干净的,包括脏衣服,也是自己跑到洗衣机里面的。 丈夫认为,刘女士都是在家里休息,偷懒,躺平,更过分的是,刘先生说她一分不挣,家里所有都是他一个人的功劳! 刘女士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这个婚非离不可!法院为了查清财产情况,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各自的财务状况。 方女士很快就递交了材料,她的流水,存款,家庭开支,简单明了,一项一项,大小支出,全都是用在这个家里。 刘先生同意离婚,但他拒绝进行财产分割。 他告诉法官,家里所有财产,都是他一个人挣得,是他辛辛苦苦,在外面奔波,这些钱都是他个人所得。 方女士待在家里,一直没有工作,自然也就没有收入,家里的财产都是靠他挣得,方女士一分钱没挣,对家庭财产没任何贡献,凭啥离婚要来分割? 因此,刘先生拒不递交任何财产资料,法院再三催促,并多次释明法律后果,法院发出书证,提出命令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刘先生置若罔闻,仍然置之不理。 他大概觉得,财产都在自己手里,只要自己不松口,方女士就拿他没有办法。 但他低估了法律的威严,既然刘先生拒不配合,法院出手调查,一番查证下来,他名下的存款、公积金、理财产品,真实财产状况一目了然,他不是没有财产,只是不想分给妻子。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刘先生名下的存款、证 券等大笔资产,大多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女士有权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方女士作为全职主妇,为家庭付出了大量劳动,在离婚时,法院考虑到她的付出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了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 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 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刘先生拒不配合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隐藏财产的行为。 法院判决: 准予两人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方女士分70%,刘先生只分30%。 现实里总有人把挣钱当成衡量贡献的唯一标准,把家务劳动、家庭照料看得一文不值,刘先生无视妻子多年的付出,无视法律,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四川,50岁的男子董先生,在儿子因车祸去世后,为延续血脉找上29岁的女子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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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8xxx58
做为男人认为判决公平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