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麟游,一名95后男子与已婚女同事发展成恋人,二人因感情纠葛与生活压力,一度走上轻生道路。女子最终用男子购买的麻绳自缢身亡,男子虽免于刑责,却仍要承担民事赔偿20余万元。法院的判决,让很多人感到意外。 小魏(化名)出生于1996年,是渭南一家水产店的打工者,性格沉闷。直到遇见同事小芳(化名),他的生活才出现变化。小芳虽已婚并有孩子,但与丈夫关系不睦,常在工作中流露出压抑。小魏逐渐靠近她,明知对方有家庭,仍与之发展出恋人关系。这段畸形关系,从一开始便埋下悲剧的种子。 2023年11月末,两人曾一同去西安游玩,小芳的丈夫因联系不上妻子再次报警,但小芳依然隐瞒。回到渭南后,她情绪更加低落,多次向小魏透露“活着太累了”。12月初,两人前往麟游县,在一家旅馆落脚。其间,他们曾尝试以头孢配白酒自杀,但因身体不适未果。12月7日,小魏在当地五金店购买了一根10米麻绳,为再次赴死做准备。 当天下午,小魏因临时有事外出,把小芳独自留在旅馆。万万没想到,小芳独自携带麻绳前往附近公园凉亭,在石质护栏上自缢身亡。警方很快介入,小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其行为虽涉及犯罪构成,但情节轻微,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故事并未结束。小芳的家属认为,小魏明知小芳有轻生倾向,却购买绳索并未尽到劝阻、看护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80余万元。 案件进入民事审理。法院指出,刑事不起诉,只说明没有必要追究刑责,但并不代表小魏不需承担其他责任。刑事责任关注社会危害性,而民事责任着眼于弥补损害。本案的核心,就是要判断小魏是否因过错对小芳的死亡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小魏在此前已有与小芳共同自杀的尝试背景下,仍去购买麻绳,客观上为小芳轻生提供了便利和条件,降低了她自缢的难度。同时,小魏明知小芳情绪极度脆弱,却选择将其独自留在旅馆,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这意味着,小魏未尽到合理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 不过,小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自行决定携带绳索、独自走向凉亭、实施自缢,这是其自主意志的最终体现。死亡的发生,与小芳自己的选择有直接关系。因此,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小芳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在权衡后认定,小芳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小魏承担次要责任,比例定为15%。经核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5万余元,小魏需承担约20.3万元赔偿责任。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小魏过错较轻,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判决公布后,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很多人感叹,小魏虽未直接剥夺小芳生命,但因其前期行为和缺乏劝阻,仍要承担次要责任;同时,也有人质疑,成年人自主选择轻生,为何还要追究他人责任。法院的处理,正是基于法律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精细认定:小芳的死亡源于个人意志,但小魏的行为提供了条件,不能完全免责。 从法律层面看,此案带来三点启示:第一,不起诉并不等于没有责任。刑事责任免除,但民事赔偿仍然存在。第二,在涉及生命权的场景中,旁观者可能被赋予特殊注意义务。当一方已表现出明确的自杀倾向,身边人有责任劝阻和避免提供工具。第三,法院通过责任比例划分,既尊重了小芳个人选择的决定性作用,又追究了小魏的辅助性过错,体现了法律的平衡与理性。 这一案件的背后,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年轻人面对情感困境和生活压力时,缺乏心理疏导与正确引导,容易走向极端。爱情不是赴死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对于家庭和社会来说,如何及时识别心理危机、提供有效支持,才是真正需要反思的地方。 在凉亭冰冷的石栏杆上,生命的脆弱与法律的冷静交织。小芳用绳索结束了自己的人生,而小魏,则用法律的责任偿还了曾经的任性。生命权是最根本的权利,当身边人透露轻生意图时,劝阻与陪伴不是选择,而是一种责任。
陕西,男子在水产店打工,认识了一名女子,女子已婚,有家庭、有孩子,两人却谈起了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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