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快递员凌晨与家人失联,2个多小时后在一公厕被家人找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律安说法 2025-09-09 17:20:40

河南洛阳,快递员凌晨与家人失联,2个多小时后在一公厕被家人找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给快递员办理完后事后,发现快递员失联前刚刚接了一个订单现已经显示超期,并且平台还为快递员投有保额为20万元的意外险,认为快递员是在运单过程中猝死,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家属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后,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河南洛阳中院) 据悉,男子方某为了补贴家用,晚上下班后选择兼职跑快递。 2024年3月9日晚上,方某像往常一样外出跑快递,结果到凌晨还没有回家并且失联。 方某的家人慌了,四处寻找方某,大约在凌晨2点58分左右,在一小区公厕内找到方某。 因为方某躺在地上,呼之不应,方某的家人连忙将方某送医抢救。 医院急救后,告诉方某的家人抢救成功的可能很小。 方某的家人不愿意放弃,要求医院进一步抢救,未果后,放弃抢救、拒绝尸检并签字确认,宣告方某临床死亡。 医院初步诊断方某为:1.呼吸心跳骤停2.心源性猝死?3.急性脑血管疾病?……而后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方某的名字,死亡日期:2024年3月9日,死亡地点:医疗卫生机构,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 3月11日,方某的家人带着沉痛的心情对方某的遗体进行火化,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 同日17点4分左右,方某的家人在整理方某遗物时,发现方某手机上的快递送单系统方某送往某小区的快递单已超期2天18小时17分钟并发现方某每次接单时,平台都会为方某购买1天,保额为20万元的意外保险,而最后这次的保险期限为2024年3月8日15时44分11秒保险止期2024年3月9日1时30分00秒。 方某的家人认为方某是在送单过程中猝死的,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后因遭保险公司拒绝,与保险公司多次理论未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面对方某家人的控诉,保险公司辩称: 第一、涉案保险保单明确载明实际投保人是平台,而非方某,方某的家属无权申请理赔。 第二、涉案保险保单明确载明,既往症导致的猝死不赔,方某的家人并没有提供尸检报告,无法确定方某是否属于猝死,也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既往症导致的猝死。 第三、同时,保单明确约定,如发生非意外事故,出险后必须尸检,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尸检报告,在已有材料可排除非既往症原因的情况下,乙方按不超过意外身故限额的10%比例赔付,限额6万元。 …… 法院这样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保单载明的投保人为快递平台,但其保障的系骑手的人身权益而非平台公司的权益,投保方式系电子投保,由骑手自行操作,故其实际投保人为骑手本人。 方某家人陈述手机截图的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17时45分,显示接单超时2天18小时17分,据此推断方某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应在2024年3月8日11时至2024年3月9日0时左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1.呼吸心跳骤停2.心源性猝死?等且方某的家人已举证方某无既往病史,并不能证明方某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故本案保险事故应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至于保单上如发生猝死事故,出险后必须尸检等约定,一审法院认为,是保险公司单方提供不特定投保人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涉保险以电子投保的形式购买,保险公司主张的因既往病史导致突发死亡,以及需有相关鉴定资质机构确定死因的免赔条款,显然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应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提请对方注意等。 本案方某在死亡两日后家属已对其遗体进行火化,发现方某投保了案涉保险时,客观上已经不具备进行尸检的条件,并非受益人明知需要尸检而拒不配合,该免责条款对保险受益人发生效力亦不符合情理,故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方某家人的诉请,判决保险公司限期支付方某家人20万元保险金。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于是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方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导致的猝死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方某于2024年3月8日15时44分通过平台接单时自动购买保险,于2024年3月9日凌晨2点58分在某小区公厕被家人找到发现意识丧失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且家属举证证明方某甲无既往病史,方某的意外死亡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猝死保障条款。方某死亡时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死亡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具有高度可能性。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0 阅读:1
律安说法

律安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