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先交2万押金才能用车,不交就不放车”。杭州,男子每月花费4700元租用一辆

社会情报站 2025-09-06 02:49:34

“必须先交2万押金才能用车,不交就不放车”。杭州,男子每月花费4700元租用一辆车跑工地,双方约定年底前每月行驶里程不超过1万公里。然而,前三个月该车已行驶了将近6万公里。 对此,租车方提出解决方案:要么男子买下这辆车,要么将租金调整为每天200元。但男子认为,前几个月里程数虽多,后续几个月使用量会减少,只要全年总里程平均到每月不超过1万公里即可,不愿接受租车方的方案。 租车方则坚持,男子前三个月每月都超出了1万公里,要求他再缴纳2万元押金,若最终总里程未超标,将退还押金。男子不同意缴纳押金,表示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若年底总里程确实超标,再按约定补钱。双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下,谁也不愿让步。 据《1818黄金眼》9月5日报道,武先生是从事电力工程工作的,每天会在江苏、杭州两地之间来回跑工地。 此前,武先生也曾在该租赁公司租过车,合作十分愉快。于是这次他直接在线下联系到该公司业务员,希望再次租车。 最终,武先生选定了一辆车,以每月4700元的价格成交。不过,业务员当时也告知武先生,车辆行驶里程不能太高,否则无法以这个价格租给他。 武先生则表示,从5月到12月,他都会租用这辆车,前几个月因工作需求,里程数会多一些,但后续几个月生意减少,里程数自然也会降低。 双方达成一致后,武先生便按每月47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到了8月中旬,业务员联系武先生,要求他支付下一个月的租车费用,武先生没有犹豫,当即转了款。 可随后,业务员却告知武先生,目前车辆里程数过高,三个月已接近6万公里,不能再按每月4700元的价格续租,要么让武先生把车买下来,要么将租金涨至每天200元。 武先生不同意这一方案,他认为既然租车方觉得当初约定的价格不划算,那就把车开回去,同时希望对方退还自己刚刚缴纳的4700元租金。 但租车方拒绝退款,声称这笔钱要抵扣武先生超出里程数产生的费用。 武先生觉得对方不讲道理,他表示,双方当初说好租到12月,只要这12个月的总里程按每月1万公里算不超标就行。 而租车方则担心,若等到年底武先生真的超了里程,可能收不到相应费用,于是想提前收取押金。 租车方提出,若武先生还想继续用车,就先交2万元押金,年底若总里程未超标,押金全额退还;若超标,就从押金里扣除相应费用。 武先生认为租车方这是强拿硬要,他表示,合同中并未写明里程限制,那就应按照双方口头协议执行,只要年底总里程不超标即可。 可现在,只要武先生不缴纳2万元押金,租车方就不放车。如今武先生已不想再租这辆车,只希望对方退还自己9月份缴纳的4700元,但租车方依旧不同意。 之后,武先生联系到租赁公司负责人,对方却直接表示:“你去走法律程序,我们之间没什么好沟通的。” 网友们对此事也发表了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合同上明确写了租车期限是从5月到12月,且未限定行驶里程,那么武先生前期每月使用近2万公里的行为并无问题。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武先生租车的里程数确实过高,难怪租车方不愿意继续按原价格续租,其实提前交押金也合理,只要明确写明年底会退还即可。 一、合同未写公里数约束,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口头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该口头约定就具备法律效力。 在此事件中,尽管书面合同没有对公里数作出约束,但如果双方存在关于公里数的口头约定,且满足上述法律条件,那么口头约定同样有效。 二、男子提出按年底平摊公里数不超1万的要求合理吗?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双方口头约定中,对公里数限制的计算方式没有明确说明,男子提出按年底平摊公里数不超1万的要求有一定探讨空间。 从交易习惯来看,如果类似租车业务普遍存在按租期总量控制公里数的做法,那男子的要求具有合理性;若行业习惯是按月分别计算公里数,男子的主张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目前双方应先尝试协议补充关于公里数计算方式的约定,若协商不成,再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判断男子要求是否合理。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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