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浙江杭州,因怀疑司机故意走高速绕远路,后排乘客突然暴起,在高速上抢夺师

社会情报站 2025-09-05 00:11:32

太吓人了!浙江杭州,因怀疑司机故意走高速绕远路,后排乘客突然暴起,在高速上抢夺师傅的方向盘,吓得师傅赶忙喊大哥求饶,这才有惊无险的逃过一劫。 据1818黄金眼报道,事发当天,该乘客像往常一样打了个车,因为他的目的地相对比较远,所以走高速是个不错的选择。上车后乘客就和师傅说,他比较着急赶时间,拜托师傅快一点。 这个师傅也是好心,他觉得乘客的目的地比较远,于是就决定走高速更快一些,缺点就是需要付一些高速费。 或许是师傅和乘客没有沟通到位,师傅觉得走高速更快,而乘客不想掏钱付高速费,觉得这个师傅是在故意绕路,就是为了多收他一点钱。 于是矛盾就这样发生了,该乘客在得知师傅选择走高速后,没有第一时间和他沟通,也没有理解师傅的好意。 乘客越想心里越不舒服,觉得师傅走高速是在绕路,自己本来有事情比较着急,师傅在这个时候还选择恶意绕路。 于是阴差阳错下,这个乘客选择了非常不妥当的行为,坐在小汽车后排的他突然从后排站了起来,冲到司机师傅前面的座位,双手就要抢夺方向盘。 不幸中的万幸,这个师傅是个年轻力壮的男子,开车技术也比较老道,在这样高速行驶的状况下,又遇到后面乘客的抢夺方向盘行为,仍旧极力控制车子,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在遇到后排乘客抢夺方向盘后,师傅也是吓了一跳,一边努力用双手稳住车辆,一边安抚这个乘客:“大哥,大哥,这是咱俩的命啊!” 或许是听进去了这句话,乘客冷静了下来,这场闹剧也就这样结束了。 相信很多朋友看到过类似的例子,前几年,有多起乘客因为担心司机师傅绕路,选择了跳车,抢夺方向盘等极端的行为。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遇到这种行为我们到底该怎么办呢? 首先来看遇到司机绕路,恶意收费这种事情。 一般打车时,都会提前和师傅协商好规定的路线,如果师傅恶意绕路,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师傅在出行服务中存在绕路行为,既没有按照规划路线行驶,也没有经过与原告协商对路线进行调整,最终向原告收取畸高的费用,存在隐瞒、欺骗、误导原告之故意,且导致原告利益受损,就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发现司机师傅有绕路的行为,乘客应该第一时间保留好证据。 但是,规划及实际行驶路线图属于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易被破坏、篡改等特性,且实践过程中存在乘客更改路线未及时标注的可能性。 因此,仅以规划路线与实际行驶路线对比图认定司机是否存在绕路行为并不周全。 对绕路是否构成的认定应结合同起讫点类似时段的行程对比,价格构成要素变化情况、价格合理浮动区间、行程录音录像、投诉反馈信息等具体的其他在案证据综合判断。 并且打车现在也有很方便的解决途径,如果是自己经常打车走的线路,突然某一次师傅收的费用比较多,和平常不一样,这个时候我们是可以要求退还部分打车费的。 那么,乘客抢夺师傅方向盘这件事,又该如何分析呢? 乘客抢夺方向盘,已经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乘客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在周边有较多过往车辆及行人的路段,抢夺行驶中的汽车方向盘和车钥匙,其行为已经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等操纵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万一遇到类似的事,一定要在保障自己生命的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合法的维护我们的权益,切莫因为一时激动,做出悔恨终身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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