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男子在某纸品公司做采购时,经常把废纸拿去售卖。买家为了更好的合作,同意

雷雷说趣 2025-09-04 18:47:11

江西赣州,男子在某纸品公司做采购时,经常把废纸拿去售卖。买家为了更好的合作,同意给男子一定的分红。在短短几年时间,光男子一人就盈利83万余元。男子的行为被公司领导发现后,没有听男子的辩解,选择了报警,这下男子悲剧了。 据纵览新闻9月4日报道,男子明某是一家纸品公司的老员工了,一直认真负责,后来被公司领导从普通的仓管员提拔到了采购员,而且还是小领导,掌握着公司废纸的处理权限。 谁曾想,自从明某坐到这个位置后,心中的贪念也起来了。他见没人监管自己,于是联系了买家吴某夫妇,并以低于市场价将废纸卖给了吴某夫妇。 吴某夫妇直接把钱打入公司账户,然后将废纸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在扣除实际运费后,会将部分差价转入明某或者其亲戚的账户中。 公司的领导一开始并未在意,毕竟废纸的市场价格是有波动的。但奈何明某在尝到甜头后,胆子越来越大,将废纸的价格降了再降。就这样,短短的几年,明某就获利83万余元。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公司领导在内部核查时,发现明某售卖的废纸远低于市场价,销售量与收入严重不成正比,于是让人盯着明某,最终发现了明某的不法行为。 后警方以明某涉嫌犯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院也因此对明某提起了公诉。 有人认为,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至少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还有人认为,这就是拿点回扣而已,很多公司都有这种情况,不至于要判刑吧。 其实很多人把吃公司回扣当做了理所当然,称:干采购哪有不吃回扣的。 可严格来说,吃回扣行为是违法行为。领导不追究,那是领导宽容,如果领导追究,那也是理所当然。而一旦回扣金额过大,那这件事就会上升到刑事案件。 本案中,明某偷偷将废纸低价转卖,从中赚取差价,后又与吴某夫妇分红,该行为符合吃回扣的特征,但是明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明某虽然也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他所售卖的废纸本就归他管理,明某享有处分废纸的权利,故不符合盗窃中占有他人财物的条件。 具体到本案,明某利用其采购员的身份,以及之前做过仓管的经验,将废纸以低价卖出,从中获取利益,该行为符合职务侵占。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4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现在可以确定明某从中牟利了83万余元,也就相当于公司损失了83万余元。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数额巨大的起点是100万元。 也就是说,尽管明某侵占了公司83万元的财产,也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最终,法院判了明某1年11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明某将83万元归还公司。 有人认为,吴某夫妇也与此案脱不了干系,他们协助明某侵占公司财产,属于共同犯罪。 但这个就需要看吴某夫妇主观上是否知道明某在侵占公司的财产,因为按照明某的操作方式,他只是将废纸低价卖给了吴某夫妇,而吴某夫妇也是把钱打到了公司账户,这并不算违法。 至于吴某夫妇将废纸高价转卖,然后为了能保持这笔生意,再把差价转给明某的行为,应当算是贿赂,所以很难认定吴某夫妇是明某的共犯。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0 阅读:1192
雷雷说趣

雷雷说趣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