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一男子来到商店,花22元买了盒烟,男子拆开一看,大吃一惊,里面装的不是烟,而是一叠一百元钱,老板看见立刻要抢,说钱是他装的,是他不小心拿错了,男子问他钱有多少,老板说不出来,男子不还,把钱拿出来点数,整整2000元,老板气不过告到法院,要求男子返还1978元,结果令人意想不到! 胡某开了个百货商店,店虽不大,五脏俱全,店里商品应有尽有,一进门的柜台上摆满了香 烟。 2004年2月16日,王某来到胡某的商店,王某要一盒极品金 圣,胡某把烟给他,王某支付胡某22元。 随后,王某当着胡某的面,顺手将包装撕开,他忍不住了,当场就要抽一根烟。 谁知烟盒打开,王某当场愣住,烟盒里装的不是烟支,而是厚厚一叠百元大钞,他目瞪口呆,盯着烟盒,半天没有回过神来。 胡某在柜台后面,亲眼看着王某打开香 烟,王某表情一变,胡某也往香 烟看去,一眼看到烟 盒里装的是钱。 胡某心里一惊,立刻伸手来抢,王某抓住烟不放,俩人顿时翻脸。 胡某说钱是他装的,搁在柜台上给拿错了,王某自然不信,即便你藏私房钱,也不可能摆到柜台上来售卖! 俩人争执不下,王某说咱这么办吧,你既然说钱是你装进去的,那么这笔钱有多少,你就肯定知道。 你只要说的能对上,我就把烟还你,你说的不对,这钱就不是你的! 胡某想了半天,究竟多钱,他自然不知道,他说装进去时间久了,他自己也忘记有多少钱。 可是这话说不过去,俩人决定数一数钱,结果钱拿出来一点,整整2000元。 王某认为,我已经花钱把烟买了,这盒烟的所有权自然归我,里面装的什么都该归我。 胡某急了,你花22元,就想买一盒装了2000的烟?22元该买到的是正常烟,而你手里这盒,是我拿错,钱是我的,你今天必须还我! 俩人大吵,说着各自的道理,把见钱眼开,表现的淋 漓 尽 致。 王某就是不还,既然钱是多少,你都说不清楚,可见这笔钱压根就不是你装进去的! 既然来历不明,我花钱买了,钱就是我的,你想耍 赖,你说不过去! 随后,王某拿着钱扬长而去,胡某连连跺脚,悔恨自己咋不早点发现。 胡某回到家里,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胡某还自己1978元,这是已经减去王某支付给他的22元。 胡某坚持认为,这钱是他搁进去的,钱该归他,可是,口说无凭,他得拿出证据,证明钱是他自己搁进去的。 同样的道理,王某不同意把钱归还,也说这钱该是他自己的,他一样得举证证明,这笔钱应该归他。 有人说了,既然这钱说不清楚,就该上交归公,不属于他们其中任何一个人。 也有人说,既然交易已经达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王某花钱买了,你管他里面装的是啥,反正这盒烟包括里面的物都该属王某所有。 那么,这就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应以双方合意的标的物为基础。 王某花22元,买的是一盒烟,但胡某实际交付给王某的是装有现 金的烟 ,构成了履行错误。 也就是说,尽管王某支付给了胡某22元,但是烟 盒里的2000元现金并非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因此,王某基于买卖合同,仅取得的是香 烟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因此拥有这笔钱。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胡某说这钱是他放进去的,钱应该归他,因为时间长了,他当时忘记,记不清楚钱数。 但是,胡某无法举证,是他把钱搁置在烟 盒里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结果。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 gj 所有。 胡某既不知道烟盒里装了多少钱,也不能说清他是如何装进去的,根本无法举证证明现金归属与他。 王某也一样无法举证这笔钱应该归他,仅凭他自己认为,自己花了22元已经将这盒烟买下。 但是,他和胡某之间的交易合同,标的是烟,他自认为烟 盒里的钱就该给他,缺乏事实依据。 而这盒烟在没拆开前,包装完好,从外表来看,无任何异样,并不能发现里面装的不是烟是钱。 如果商店老板胡某提前知道或者看到,烟 盒里装的是钱,那么他就不会把这盒烟卖给王某。 2000元经过折叠,藏在烟 盒里,事后又被封好,属于隐 藏 物,应该归公。 因此,法院判决,这2000元应归gj所有,胡某应给王某 香 烟一包,或者返还王某22元烟钱。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王哥说法 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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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论】
张衡
烟厂的奖励吧,再说,两千块钱不轻啊,烟盒一模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