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因着急接孩子,于是便将车子停在了他人的车位上,回来的时候发现车子

静守流年待花开 2025-09-03 22:24:56

浙江杭州,一女子因着急接孩子,于是便将车子停在了他人的车位上,回来的时候发现车子被堵住了,尽管女子向车主做了诚恳的道歉,可是还是在支付了200元停车费后方才离开,事发后,网友表示,既然停了人家车位,是要付出成本的。 事发当天,刘女士因为下班晚了,而且孩子又刚好下了游泳课等着刘女士接,于是,刘女士便将车子停在了张先生的车位上。 可是,等刘女士回来的时候却发现,车子已经被另外一辆车给堵着个严严实实,虽然刘女士只是停了十多分钟,不过,刘女士还是表示愿意赔偿车主的损失,希望车主能够回个电。 最终,刘女士在支付了200元停车费后方才离开,可是刘女士却认为,自己只不过是停了十多分钟而已,对方要200元是不是太过分了? 可是,车位主人张先生却表示,已经明确张贴告示禁止停车,而且也写的清清楚楚,此车位乱停一次200元。 事发后,网友分成了两派,有人认为,既然车位空着也是空着,只要不影响他人,何必为难人? 还有人说,如果占我车位,给我1000元我都不想挪,因为不解气。 也有网友说,支持车位主人,我敢说这个车位肯定经常被占,所以才迫于无奈这样做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车位主人有权要求刘女士支付停车费吗? 首先,既然车位有主人,那么,如果刘女士未经过车位主人张先生的同意,擅自停在了这个车位上,显然是侵犯了张先生的所有权,那么,张先生有权要求刘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张先生当然有权要求刘女士支付停车费。 但是,支付停车费多少,并不是张先生张口就来,而是要结合事发小区停车费的多少,适当多于涉事小区的停车费即可。 而张先生选择了堵住刘女士车子离开,其实也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所以,张先生选择了堵住刘女士的车子,也是处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过,刘女士既然选择了占用他人车位,而且车位主人也贴了告示,停车一次200元,那么,其实刘女士已经默认了停车收费200元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转账,实际上,算是一种自愿行为,而非受到胁迫。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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