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餐厅吃饭时,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要求餐厅退一赔三,赔偿1000元。然而餐厅却说,这是预包装食品,应该去找生产商索赔。男子不服,将餐厅告上法院。没想到,法院会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据悉,今年2月5日,戎先生和朋友来到上海徐家汇的一家餐厅吃饭,他们点了几个菜,一共花去158元。 当戎先生等人在吃一道“本帮什锦砂锅”时,戎先生在一个鲜肉面结中,吃出了一根头发丝,长约10厘米。 戎先生顿感恶心,立即叫来了服务员。服务员在确认后,又通知了餐厅经理。经理没有任何犹豫,直接给戎先生这桌菜给免单了。 可戎先生觉得这不是退钱不退钱的问题,作为高档餐厅,菜里有头发丝是不允许的,所以他要求餐厅必须退一赔十,需要额外赔偿1000元。 但餐厅经理不同意,表示这个鲜肉面结是在食品公司购买的预包装食品,无法检查到其中是否存在头发丝,这只能去找生产商索赔。 戎先生不服,《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戎先生认为,法律明明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赔,所以餐厅这样的说辞是在逃避责任。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戎先生先向市监局进行了举报,但市监局介入调查后,并未发现餐厅存在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 戎先生还是不服,故将餐厅告上了法院,索赔1000元。 对此,餐厅出示了鲜肉面结的进货渠道,其中包含了鲜肉面结的生产公司,类型属于预包装食品,一袋共600克,内部无独立小包装。 同时,餐厅还出具了进货的票据,生产公司的合法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等,以及市监局的调查结论。 从法律角度来讲,餐厅是否应当赔偿1000元呢?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戎先生来到餐厅用餐,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服务合同关系,戎先生为餐厅提供的菜品买单,餐厅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可餐厅提供的鲜肉面结中出现了头发丝,这显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以戎先生要求餐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是依法依规的。 不过,餐厅已经退还了戎先生的餐费158元,等于全桌的菜品都没有收费,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戎先生主张的1000元赔偿,是基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上述规定中,如果是生产者一方,那么只要食品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问题,就应当做出10倍的赔偿,最低1000元。 但作为经营者,必须符合“明知”这个前提条件才需要承担这项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经调查发现,餐厅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鲜肉面结是某食品公司生产,且属于预包装食品,进货渠道正规合法。 此外,鲜肉面结是以面皮包裹着肉馅的形式,而那根头发丝是在肉馅之中。 法院认为,餐厅虽然有义务检查进购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如果让餐厅将每个鲜肉现结都拆开,检查其中的肉馅中是否存在头发丝,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也就是说,餐厅其实并不知道鲜肉面结中夹杂着头发丝。只要餐厅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能提供某食品公司是否具有生产资质等,即可认定完成了合理的进货查验义务。 法院认为,餐厅已经将158元的餐费退还给戎先生,使得戎先生的实际损失得到了弥补。而餐厅在进货渠道上,已经尽到了查验义务,故无需再做出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戎先生的全部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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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6xxx23
两个人吃一百五十八,还高档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