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女子没拉窗帘,一丝不挂在家睡觉,被窗外清洗外墙的2个男工人看光光,她

温存载 2025-08-23 07:03:10

四川成都,一女子没拉窗帘,一丝不挂在家睡觉,被窗外清洗外墙的2个男工人看光光,她气不过,竟被诊断出抑郁症,丈夫怒斥公寓管理方:我2次要求洗外墙前提前通知,我每月租金10000元,你们就提供这样的服务?道歉赔钱。公寓管理方:你如果续租,每月给你优惠600,其他免谈。 8月22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4月25日上午10点半左右,程先生正在客厅忙手头的工作,突然,他听到卧室传来妻子的尖叫。 程先生赶紧跑进卧室查看,发现妻子没穿衣服,躺在床上睡觉被惊醒,而落地玻璃窗上,挂着两个蜘蛛人,这2个男子,正在清洗外墙。 程先生愤怒不已,他一边安抚惊魂未定的妻子,一边找公寓管理方讨要说法。 程先生和妻子来成都工作,为了住的舒适一些,他们花每月10000的租金,租了一套100平的公寓。 清洗外墙的事,他提前是知道的,因为公寓管理方在4月18日,已经给他妻子发了私信告知了,说4月21日到30日之间,会有工人来清洗外墙。 也就是说,不知道哪一天,会清洗到程先生家的外墙,他妻子有不穿衣服睡觉的习惯,而这10天,他又不可能一直拉着窗帘不采光。 所以,程先生告知公寓管理方,清洗他家外墙前,一定提前告知,他好拉窗帘保护隐私。 公寓管理方说那是自然,他们一定提前通知,让程先生放心。 但程先生还是怕节外生枝,怕公寓管理方的工作出现失误,所以,4月21日,他分别给管家、前台和服务群里又重申了一下,千叮咛万嘱咐,要求清洗他家外墙前,一定别忘了提前通知。 为了双保险,程先生还要求,通知的方式不仅是群通知,还要私信,这样的话,看不到群通知,也能看到私信。 可公寓管理方答应的好好的,竟然出现了纰漏,清洗程先生家外墙,压根没通知,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你说程先生能不生气吗? 程先生找到公寓管理方要说法,一开始,对方不承认,狡辩说虽然群里没通知,但发私信了。 程先生要求对方提供私信截图,对方又改口说确实忘了通知,然后就没然后了。 程先生忍无可忍,对公寓管理方的服务深恶痛绝,因为公寓管理方每周送一次保洁,程先生三令五申,必须他们在家时进行打扫,但保洁还是在家里没人时登堂入室。 而且,妻子受到了惊吓,整个人都精神恍惚,被诊断是抑郁焦虑。 程先生要求公寓管理方给道歉并赔偿,可对方除了拎了点水果上门道歉外,对于赔偿避而不谈,甚至对于给妻子造成的伤害,连一句关心都没有。 程先生据理力争,可4个月过去了,房子马上到期了,赔偿问题都没达成一致,对方很显然就是想把他们拖死。 程先生忍无可忍,在网上公布自己的遭遇,公寓管理方一看事闹大了,就找到程先生,承诺如果他们续租,就每月给他优惠600元。 可把程先生气坏了,他觉得自己受到了二次侮辱,他能每月花的起10000元租房,差那几百块钱吗? 这样的服务,这公寓他还敢续租吗?按公寓管理方的意思,他如果不租房了,赔偿免谈。 有人说,人处在外面强光情况下,即使屋内开着灯,也是很难看清室内情况的,何况工人是在髙空在作业,那有心思左顾右盼,真的小题大作了。 这对年轻人啊,怎么睡觉是他们的自由,我觉得物业已经通知了这10天刷外墙,但是你说这个进度准确到哪一天哪一时刷哪一户的外墙,我觉得确实有困难。 而且像他这样睡觉的也属于个例。据说被看到了就抑郁了,我觉得从法律来说证据不足,那刷墙工人可以说我没看见,这不像摸了或者是怎么着了,这个看了太抽象,这种事情是每个人都不愿意发生的。我觉得年轻人要调整好心态,因此而抑郁是自身过于敏感。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月25日清洗当天,公寓管理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两名工人在未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外墙作业,直接造成程先生妻子裸睡时被工人看到。 这一行为表明管理方存在主观过错,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程先生曾明确要求保洁服务需在其在家时进行,但公寓管理方仍擅自安排保洁进入房间,进一步证明其管理存在系统性疏漏。 程先生妻子因被工人看光光,受到严重惊吓,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焦虑状态,需长期心理治疗。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需以“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本案中妻子因隐私被侵犯导致持续精神障碍,符合赔偿条件。 程先生为治疗妻子精神疾病已支付医疗费用,且因事件导致房屋无法续租,产生额外租房成本,均属直接经济损失。 公寓管理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与程先生妻子隐私被侵犯、精神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若管理方按约定提前通知,程先生妻子可采取拉窗帘等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所以,公寓管理方构成侵权,应该做出赔偿,程先生可起诉到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0 阅读:3
温存载

温存载

温存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