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洗浴过程中,突发癫痫,口吐白沫。两位搓澡工见状,一位扶男子侧躺,一位扣男子的嘴防止他咬到舌头。洗浴中心也及时拨打电话求救,但男子还是不幸去世。男子家属认为洗浴中心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索赔45万余元。最终会如何判呢?
在今年2月,这名男子在河南省封丘县的一个洗浴中心买票洗澡。
洗浴的时候,男子却突然倒在了男浴池南边的地上。并且身体发生抽搐,口鼻两处有白沫冒出。
两位搓澡工发现情况后,立即采取行动,一位扶着男子侧躺身子,一位为防止男子咬到舌头,扣男子嘴部。
随后,洗浴中心经营者分别拨打120、110与村医电话。村医因距离较近,最早赶到,但检查男子情况后,发现男子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随即,120急救人员与民警也及时抵达现场,在医护人员检查后,也确认了男子已经死亡。
法医经初步检测发现男子身上没有明显外伤,然而男子的家属赶到后表示拒绝解剖。
男子被确认死亡后,洗浴中心拿出10000元安抚家属,并主动购买价值5800元的棺材。
男子在当天下午5点左右下葬。
然而,随后男子家属一纸诉状,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
男子家属认为,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与管理者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要求洗浴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6670元。
经审理,发现这位去世男子38岁,并且患有癫痫慢性病20多年。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拍摄的男子尸体照片,虽没有进行解剖检验,但死亡主要原因不排除突发癫痫。
洗浴中心感觉自己很冤枉,表示急救也做了,电话也打了,能做的都做了,男子突发疾病死亡的责任肯定不该由自己承担。
而且男子与家人都知道男子的患病情况,在洗浴时,并没有家属陪同。
此外,洗浴中心合法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证件,各类用具检测报告合规合法且齐全。
洗浴中心在显著位置也张贴有警示标志进行提示,在男子洗浴时也提供了防滑拖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显然,洗浴中心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整个事件也不牵涉第三人责任情况。
最终,驳回了家属索赔的请求。
可能男子也没想到一次平常的洗澡竟失去性命。男子的离世是谁也不想看到的结果,对家属而言更如此。
但是,男子的身体情况是本人与家属都知道的,也许这样才更难让家属接受这一次意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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