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父亲也太会算计了!上海,男子穷的一无所有,但还是放弃亡父210万房产的继承权,把份额全部留给自己的姐姐。前妻得知后,把男子告上法庭。离婚后,男子每个月需要支付孩子1500元的抚养费,但他从没支付过,强制执行了两次还是一无所有,现在故意放弃继承权,孩子可怎么办?法院审理后,拆穿了男子虚伪的面具。
2025 年 8 月 18 日,闽南网报道了一起令人义愤填膺的案件,这事儿得追溯到几年前。
2017 年,梁女士和蒋先生的婚姻画上了句号,经法院判决,二人正式离婚。儿子小宸归梁女士抚养,蒋先生则需从 2016 年 12 月起,每月支付 1500 元抚养费,直至小宸年满 18 周岁。
梁女士本以为,有了这份判决,孩子的生活就有了保障。可谁能想到,判决生效后,蒋先生就像个彻头彻尾的“老赖”,一分钱抚养费都没给过。
梁女士气得不行,孩子可是他的亲生骨肉啊,怎么能如此狠心!无奈之下,梁女士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盼着蒋先生能履行义务。
然而,两次强制执行都无功而返。法院发现,蒋先生名下压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只能一次次终结。
但梁女士没有放弃。她四处打听后得知,蒋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子。2016 年 11 月,蒋先生的父亲去世后,这套房子以 210 万元的价格售出。
按照法律规定,蒋先生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份额。梁女士算了一下,蒋先生的母亲健在,他还有个姐姐,正常情况下蒋先生能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至少能分到 35 万。
要是蒋先生真没钱,这笔钱足够他好好生活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了,可他为啥还是拒不支付呢?
于是,梁女士申请法院调查。这一查才发现,蒋先生和他的母亲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了继承,遗产份额全给了蒋先生的姐姐。
梁女士又气又急,觉得蒋先生这就是在明目张胆地逃避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他明明清楚自己对小宸有法定抚养责任,还做出这种事,这不是故意损害孩子的利益吗?
蒋先生却狡辩说,放弃继承和支付抚养费是两码事。他放弃继承时还有工作和收入,完全有能力支付抚养费,是后来丢了工作才没钱给的。
更气人的是,蒋先生还不断强调自己放弃继承完全是自愿的,不是为了逃避什么义务。
看着孩子因为蒋先生不支付抚养费,生活过得捉襟见肘,梁女士心如刀割。
她决定为小宸讨回公道,把蒋先生和他的姐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认定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蒋先生的姐姐归还蒋先生本应继承的份额。
法庭上,蒋先生和他的姐姐还是那套说辞,坚持认为放弃继承和抚养费没关系,要求法院驳回梁女士的诉求。
法院认为,放弃继承权不能损害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蒋先生明知自己负有对小宸的法定抚养义务且长期未履行,却主动放弃继承父亲名下房产份额,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蒋先生通过放弃继承权,客观上造成履行能力丧失,直接损害了小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其次,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强制执行程序可穿透财产隐匿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梁女士作为直接抚养方,对蒋先生享有持续的抚养费请求权,该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即便蒋先生通过放弃继承权隐匿财产,法院仍可依据强制执行程序追溯其财产变动情况。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令发现蒋先生与其母亲在公证中恶意放弃继承,导致执行程序两次终结,此行为构成对执行程序的阻碍。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蒋先生的行为,法院有权撤销虚假放弃继承行为,认定蒋先生放弃继承无效,并将其应继承份额仍纳入执行范围。
如果蒋先生后续仍拒不履行,且存在转移财产等情节,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蒋先生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这份判决彻底粉碎了蒋先生的如意算盘,让他再也无法逃避对孩子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