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男子外地出差,客户为了哄男子高兴,给他安排了上好的酒店,和一名妙龄女子上门服务,不曾想,男子犯了高血压,给女子1000元钱,让她去买药,这期间,警察突然到酒店查房,之后认定男子构成嫖娼,对他行政拘留5天,男子心有不甘,非说自己没有做,随后,将公安机关告到法院。
(案例来源:湖北黄石下陆区法院)
刘胜利去某地出差,在路上看着美丽的风景突然心血来潮,发了一个朋友圈。
还没等到目的地,刘胜利就接到了客户范松的电话。
范松非常热情,说什么都要尽一下地主之谊,为刘胜利接风洗尘。
刘胜利不好意思拒绝,毕竟和客户还是要维护好关系,他也就答应了。
原来,刘胜利的工作很体面,也算一个人物,就是经常出差,有些客户知道他的动向,为了讨好他,经常会主动宴请他。
到了某地,范松安排了饭局,热情款待了刘胜利,大家聊天喝酒倒也十分尽兴。
酒过三巡,刘胜利有些微醺,这时,范松悄悄的告诉刘胜利,为他安排了一个年轻女孩。
刘胜利听完之后没有表态。
酒局散场后,范松将刘胜利送到了他之前定好的一家上好的酒店。
刘胜利在酒店安心住下,看着环境非常不错,他也十分满意。
而后,范松给刘胜利安排的那名年轻女子孟瑶也来到了酒店,而范松已经将钱支付给了她。
孟瑶见到了刘胜利,正欲与其交易,不料,刘胜利高血压突然犯了。
刘胜利只觉一阵头晕、恶心,他坐稳拿起手机给孟瑶转了1000元,让她去给自己买降压药,而后两人在发生交易。
孟瑶走后,刘胜利躺在床上休息。
突然,有敲门声,刘胜利以为是孟瑶回来了,他还纳闷怎么这么快就回来了。
刘胜利起来开门一看,是警察,这让他有些心虚,神色多少有些慌张。
之后,经过调查,刘胜利构成嫖娼,警方对他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还通知了他的单位。
刘胜利出来后,越想越觉得自己委屈,自己明明什么都没有做啊,为啥还违法了呢。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1、刘胜利认为,自己没有完成交易,不应该被认定为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刘胜利觉得虽然范松把钱给了孟瑶,但是,他突然犯了高血压,没有和孟瑶发生关系,应该不属于嫖娼。
公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刘胜利、范松、孟瑶的笔录,事情发生基本经过,范松安排孟瑶为刘胜利服务属实。
第二,刘胜利在笔录里说,他当时知道范松已经给了孟瑶钱,后来,他想以后还会找孟瑶交易,刘转了1000元,除了买药,剩下的钱以后使用。
第三,通过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明三人所说是事实。
但是,据相关司法解释,只要双方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发生金钱交易,哪怕是因为外部因素没有完成实际交易,也会被视为嫖娼行为。
刘胜利和孟瑶之间已经存在了金钱交易,并且两人也意图进行交易,只不过被警方查获,没能完成,所以,刘胜利构成嫖娼。
2、刘胜利在庭审中翻供,否认自己有嫖娼行为,公安机关能仅凭其他证据对他作出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刘胜利虽然当庭翻供。
他说自己不好让范松下不来台,就假意默许了。
而且,他让孟瑶帮自己买药,因为喝酒喝多了,错把100元转成1000元了,所以,也侧面证明自己喝多了,根本不可能完成交易。
后来,自己在公安机关因为酒后口渴,以为交代了就可以回去了,便做了虚假陈诉。
但是,公安机关提供了范松和孟瑶的笔录,以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互相印证,能证明刘胜利的嫖娼行为。
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刘胜利当庭翻供,但证据表明,范松、孟瑶的笔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刘胜利嫖娼的事实。
刘胜利认为自己和孟瑶没有交易成,就不构成违法。
但是,他中止交易是因为被警方查获,并不是主动放弃,所以,构成嫖娼行为。
所以,公安机关对刘胜利拘留5日,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胜利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