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宿州的一起复杂案例中,骆大波先生因早年为儿子骆小波办理户籍时,出于特定原因将儿子的年龄虚报了三岁,这一决定在多年后意外地卷入了法律的风暴中心。当骆小波年满“19岁”时,因涉嫌强奸罪被捕,骆大波紧急申请更正儿子的年龄,以期能在法律上获得从轻处理。
经过法院详尽的调查与审理,最终确认了骆小波的实际出生日期为2006年6月8日,而非户籍上登记的2003年6月8日。这一发现直接影响了骆小波的刑事责任认定,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骆小波被从轻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被送往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然而,当骆小波服刑期间,其父骆大波再次尝试依据生效判决更正儿子的户籍年龄时,却遭遇了行政部门的拒绝。某局以骆小波正在服刑且存在两份不同出生日期的医学出生证明为由,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决定暂不予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面对这一决定,骆小波及其家人提起了行政诉讼,主张《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不应作为拒绝更正出生日期的依据。同时,他们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时,公安机关应及时更正。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量了多方因素。首先,确认了骆小波户籍初始登记的依据及其后提出更正请求的合理性;其次,分析了《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作为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用性;最后,评估了骆小波作为服刑人员,其户籍更正请求与现行管理规定的冲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骆小波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尽管骆小波提供了新的医学出生证明,但户籍更正需遵循严格的程序与规定,而骆小波作为服刑人员,其户籍更正请求与《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相悖,故不予支持。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与严肃性,也再次强调了户籍管理的重要性与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