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一货车司机下车问路,岂料货车未拉手刹向前溜车,司机急忙上前阻挡,不想却被自己货车撞死!司机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50万,哪知道,对方却表示:一毛不赔! (来源:今日早报)
吴新,一个年仅32岁的年轻人,是一个小镇上的货运司机。他经营着一家小型的物流公司,驾驶着自己的机动车辆,为当地的居民和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他的工作充满挑战,但他总是充满热情和努力工作,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和支持年迈的父母。
那天,吴新接到了一项特殊的任务,需要将一批紧急医疗用品送往附近的偏远医院。
这些医疗用品对于患者的生命至关重要,因此任务异常紧急。吴新没有犹豫,他立刻启动了他的货车,准备出发。
然而,问题出现在前方的陌生道路上。吴新之前从未在这个地区运输过货物,而这些小山村庄的道路崎岖不平,拐弯曲折。
尽管他在地图上做了一些简单的标记,但他很快发现,他的方向感有些混乱,不确定自己是否在正确的道路上。
为了确认路线,吴新决定停车询问当地居民。他小心翼翼地将货车停在了一条窄小的坡道上,但他未拉手制动。
他下车时,他并没有预见到可能的危险,只是想尽快获得正确的路线信息,以便将医疗用品准时送到医院。
吴新向路边的村民询问路线,当他正在与一位友好的村民交谈时,他突然发现他的货车正沿着坡道向前溜行。事故发生得太快,他无法及时回到车辆来阻止这一切。
当他冲回货车的时候,货车滑行的速度变得更快,情急之下的吴新,竟跑到货车前方,试图用手阻挡货车前进!
哪知道,只听得“嘭”一声巨响,吴新被货车顶着撞到了一棵大树上,还没来得及喊叫就没了气息。一切发生的太快,村民们还没反应过来!
有村民急忙拨打了紧急电话,但已经太迟了,120赶到现场时,发现吴新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交警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勘察,最终认定事故的原因是吴新在停车时没有拉手制动,这导致了不可挽回的悲剧。
吴新的家属沉浸在无尽的悲痛中,但他们知道,他们必须为吴新争取公道。他们首先转向了保险公司,希望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应对吴新的丧葬费用和未来的生活支出。然而,他们的请求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了。
保险公司声称,吴新既是车主又是被保险人,不符合交强险合同中所指的受害人的定义。这意味着根据合同,他的家属无法获得赔偿。
这一消息让吴新的家属感到更加绝望,他们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决定,他们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50万。
法庭上,吴新的家属强调他是一名勤奋工作的年轻人,热心为社会做出贡献。他们也强调了事故的原因,即车辆技术问题和吴新停车时的失误。
家属认为,按照保险条例,车辆既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就应当按照保险规定赔付赔偿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吴新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辆在运输货物途中,因道路不熟,未拉手制动,车辆沿坡道向前溜行,导致事故发生,将吴新撞死。
交警部门认定吴新应负全部责任。这一认定是依法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
与此同时,吴新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中详细约定了第三者及保险责任范围,并有明确提示,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歧义。
保险条款明确吴新作为车辆所有人,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保险责任是指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遭受的损失支付的赔偿金额承担的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吴新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吴新作为车辆所有人并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可以协商补充;不能协商补充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吴新不属于第三者范畴,且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歧义。
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解释和保险合同的明文规定,判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因为被保险人吴新不属于第三者范畴,其身故并不在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无需为此支付保险赔偿金。
对此,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