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八名医生非法收受药品回扣,为药品销售方谋取利益】   【基本案情

梁伯伯 2024-05-14 23:33:37

【医疗刑事案例:八名医生非法收受药品回扣,为药品销售方谋取利益】   【基本案情】2011年6、7月份,药品销售人员王某(另案处理)为了多销售药品,找到冠县辛集中心卫生院医生雷某,承诺给开药的大夫提供药品回扣。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王某先后向雷某、丁某的银行账户上累计转账215,019元。   被告人雷某、丁某二人按照该卫生院每名医生所开处方中有回扣药品的数量、回扣金额计算出每名医生应得回扣款数额,并由丁某将药品回扣款分发给医生。   其中,被告人雷某累计收受药品回扣款39,888元;被告人丁某累计收受药品回扣款27,490.6元;被告人范某累计收受药品回扣款37,881.1元;被告人冯某累计收受药品回扣款27,150.1元;   被告人于某累计收受药品回扣款18,837.1元;被告人樊某累计收受药品回扣款7,241.5元;被告人尹某累计收受药品回扣款6,471.8元;被告人柴某累计收受药品回扣款5,245.9元。   案发后,八名被告人主动到冠县纪律检查委员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赃款全部上交。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丁某、范某、冯某、于某、樊某、尹某、柴某作为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销售方的财物,为药品销售方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案发后八被告人主动到纪委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将赃款全部上交有关部门,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尹某、柴某受贿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樊某、尹某、柴某,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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