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扔下他在世间吃苦! ”80岁的母亲给46岁智力障碍儿童60片安定片,致身亡。 她被控告故意杀人罪而起诉。 国法与人情发生争执时,怎么选择? (实例由来:裁判文书网)
王某(46岁)系黄老太(1934年2月12日出世,中小学)第二个儿子。 他与生俱来智残,并没有语言表达能力,平常卧床休息,平时生活不能自理。 它的平常生活全凭黄老太照顾。
案发前,黄老太身患心脏疾病和血压高,担忧体质虚弱,没法照顾生活自理的王某。 她不愿意王某得病,也不想在他走了之后托着大儿子,所以有杀王某的念头。
2017年,黄老太以失眠病为由,数次从社区卫生服务取得70片安定片。 接着,借着与她同居住家人的机遇,给王某喂了60粒左右的安定片,用棉花遮盖王某的脸,用真丝围巾绑着王某的颈部将击杀。
事发后,黄老太由大儿子随同,当天下午到公安投案自首,第二天被取保候审。
多名家属确认,黄老太对王某照顾智力障碍46年,日常生活彻底不能自理,并没抛下他。 她在照顾他,但她在勤奋。 近些年,黄老太身患心脏疾病和血压高,身体状况不太好。 她残害王某违反了法律,但表明原谅,规定从轻处理。
一些隔壁邻居做证说,黄老太很爱老二。
该案犯罪行为清晰,事实清楚、充足。 关键在于对老太的定罪、量刑。
《秦律》规定:父母杀害孩子,脸上刺字,父亲拉去修一辈子长城,母亲一辈子舂米,但若是孩子生下来有缺陷将其杀死,无罪。
依据这一条老法律,黄老太在发现老二有智力低下的情况下杀了她是没罪的,更不用说照顾了46年,在她去世后不久就杀了她。
可是,在当代法制社会,人权是被赋予的,人人都有生存的支配权。 即便爸爸妈妈杀了自己的儿子,所有人都没有违法夺走别人性命的权利。
黄夫人残害亲生儿子的行为符合实际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没理由阻拦违法犯罪。 公诉机关依规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黄老太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控告的事实和罪行没有意见,但黄老太宣称已是75岁以上的老年人。 她投案自首,投案自首并得到了处罚,获得了家人的原谅。 她喜欢杀自己的儿子,所以要求从轻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的观点全是合理的:
我国刑法规定,早已达到75周岁的老人过失犯罪的,还可以从宽或是减轻处罚。 除此之外,死罪不适用于在审理中达到75岁的老人。 可是,用尤其残忍的方式行凶的除外。
黄先生违法犯罪时已经83岁了。 可以依法从宽或是减轻处罚,不一定要死刑立即执行。
违法犯罪后,黄老太到公安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刑事犯罪,组成投案自首,还可以从宽或是减轻处罚。
黄老太经全家人允许,可依法从轻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建议为了爱情而杀儿子,其实就是注重黄的行凶行为是没道理的。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或是十年以上刑期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性之上量刑情节,陈某的行凶个人行为基本可以评定
黄先生做为受害者的母亲,在受害人出生后马上生病后照顾了她46年。 她在年老多病的困难下,照顾这一生活不能自理、身体不好的受害者很困难。 她不想见到受害人死而得病,但让受害人先死是犯蓄意谋杀。 尽管触犯了法律,但很可怜,能够宽容。
依据此案状况,决定对陈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判她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俗话说法律不可以真情,但司法部门不可以外遇。 还有人说,法律无非人情,司法部门必须重视人广泛体会。
此案仅仅法律的不宽容和法律是人情的矛盾。 法律上,黄犯故意杀人。 只能通过均衡来判罪,但裁定非常轻。
那样,那你觉得这个事件如何?#温暖有你一份#(作者:思想牢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