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一女子经过镇政府批准建设的冷库,被自然资源局以未经他们批准为由认定为违

飞龙在天83 2024-01-24 11:22:45

辽宁鞍山,一女子经过镇政府批准建设的冷库,被自然资源局以未经他们批准为由认定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并罚款18000元。女子不服,将自然资源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鞍山中院)

 

女子张某是一名农业大学的毕业生,在大学学习有关食用菌种植专业的相关专业。

大学毕业后,响应家乡的召唤回家创业,准备用自己的双手建设美丽的家乡。

 

回到老家后,她经过深思熟虑还是要发挥她的优势,搞食用菌加工种植。

为此她像村里申请了土地,村里和镇里都比较支持她。尤其是镇里专门下发文件支持,而且还想县里有关部门申请了专项资金。

在村镇各级领导的支持下,张某顺利建设了冷库、大棚等必要的设施开始种植食用菌。

由于她技术过硬,食用菌种植开展的十分顺利,当年就实现了盈利。

为了带动老乡一起致富,她成立农业合作社,准备带领大家共同创业。

可是有一天,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工作人员来到她的合作社,告知她建设的大棚、冷库未经他们批准是违章建筑,限她在15天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会被强制拆除,同时罚款1.8万元。

女子不服,将自然资源规划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自然资源规划局的处罚决定。

 

在法庭是,张某陈述她的诉讼理由:

 

张某表示,某村委会申请在××组蘑菇基地旁建50吨冷库两座。申请后经村推荐,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同意及镇政府批准后开始建设,3个月后建设完毕。

 

而且镇政府认为她的项目比较好,能够带动乡亲们致富,由镇人民政府上报县农经局申领专项财政补贴,并最后获批。

 

以上有村委会证明、乡镇政府的相关文件,以及农经局拨付财政资金的文件可以证明。

 

综上,所建的冷库、大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上报政府相关部门获得批准后建设,不属于违章建筑。

 

自然资源局辩称:

1、张某未取得农村经济局出具的项目登记备案批复手续,也未取得自然资源局合法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2、他们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的行政职权。

综上,他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张某经过申请、审批,在村集体土地建设冷库、彩钢房、彩钢棚和硬化水泥地面等,用于香菇等食用菌储存,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017.06平方米,地类现状为占用耕地807.87平方米,草地209.17平方米,该项目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张某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17.06平方米集体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807.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09.1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807.8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8000元。

另查,张某的建设项目得到县政府财政资金的补助。镇人民政府为张某办理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批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自然资源局具有对辖区内土地管理和监督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张某建设冷库属违法占地的事实,张某建设冷库等建筑,用地经过村推荐及某镇人民政府同意为设施农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中心的证明,项目材料报送县农业经济局,经过审批,得到县政府财政资金的补助扶持,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的法规规定。

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故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县自然资源局承担。

县自然资源局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中院还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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