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提离职数月才获批单位赔56万#】晓哲说法:早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引发热议。一女子月薪3万,提出离职后,公司拖了3个月后才同意,之后,该女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9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赔偿56万元,这是怎么回事?让我们往下看↓↓
聂某与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于2014年8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聂某任职公司的合伙人、财务总监职位。
由于工作压力过大需要休息,以及需要陪伴家人等原因,聂某2017年6月份向公司申请退伙及提出停薪留职的请假事由,退伙申请书载明“保留普通员工身份”的陈述。
2017年6月至9月,聂某未到岗上班,直至2017年10月,聂某才重新回公司上班。
2020年4月开始,聂某的工资标准为月固定工资3万元,每年另有年终奖12万元。
2021年9月7日,聂某通过微信向单位领导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其单位领导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此后聂某继续在其单位工作。
3个月后,事务所同意聂某辞职申请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1月13日,聂某向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事务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万元。
2022年4月25日,丰台仲裁委员会裁决事务所向聂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万元。
后来,事务所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为:
1.聂某在2017年6月申请的停薪留职并非辞职而是事假,认定聂某自2014年8月1日起与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
2.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聂某正常提供劳动,时隔三个月之久,事务所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与聂某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
【法律见解】
一、本案中法院判决的56多万元赔偿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先要了解一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N=计算基数×计算年限
1.计算基数
计算基数为税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税前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那赔偿金N的计算基数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本案中,2020年度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51360元,3倍标准为454080元。
聂某的年薪为36万元,再加上根据业绩奖励的12万元年终奖金,聂某的工资已经超过当地从业人员的平均薪酬标准。
注意,奖金也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因此,聂某的赔偿金计算基数以不超过454080元为标准,即不超过月平均工资37840元。
2.计算年限
每满1年,需支付1个月的工资;如果不满1年,但大于6个月,按1个月来支付;如果小于6个月,则按0.5个月来支付。
事务所认为聂某2017年7月离职、2017年10月重新入职,其工龄应从2017年10月起计算至2021年12月13日终止,至离职时为4.5年。
而法院认定自2014年8月1日起,聂某与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直至2021年12月13日终止,因而工作年限为7.5年。
3.二倍赔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二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法院认定事务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聂某的赔偿金标准为:
2N:2×37840元×7.5年=567600元。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倾向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地位,通俗而言:
1.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倍的赔偿金。
比如本案,聂某于2021年9月7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公司应当在2021年10月7日之前做出明确的表示。
然而实际情况是,公司在3个月后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这显然侵犯了聂某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聂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因而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对于经济补偿金,大体原则是劳动者自身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具有过错。
就像本案的情形,聂某提出解除劳动3个月后,公司才同意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聂某而言,这是不公平的,用人单位是具有过错的。
在本案中,聂某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不过,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不能同时主张的,聂某已经主张了经济赔偿,因而不能再要求经济补偿。(来源:今视频APP)